近日,有一名陜西的律師馬某為了搪塞當事人偽造了一份法院開庭傳票,并將偽造的傳票通過微信轉發給了當事人陳某某。
后因陳某某去法院核實而被法院認定該傳票系偽造、變造。
因此,馬某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犯罪,被商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那么說,馬某構不構成犯罪呢?
名為“廬州判官”的網友從刑法的體系解釋出發作出了分析,認為《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樣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如果律師僅偽造一張傳票,就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話,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1款就被架空,永無適用機會了。因此,” 律師雖錯,但錯不至罪,行政處罰足矣。”[1]
這讓我想起多年前辦理的一起介紹賣淫案件來。
根據1997年實施的《刑法》第359條第1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2005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看到《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大家是不是覺得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一樣,《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作出區分。并且在實踐中,確實有介紹賣淫一次法院就定罪處罰的。
我們來看2007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的一起介紹賣淫案的判決,根據(2007)虹刑初字第652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自2007年5月7日起,為達到介紹薛×賣淫從而牟利的目的,雇傭被告人王××通過互聯網發布招嫖信息。被告人王××為獲利在本市保定路125號古林網吧用網名獨立女人QQ號707128782在網易等聊天室發布薛×的招嫖信息并以薛×的名義與嫖客聯系賣淫事宜。經被告人王××聯系,薛×于2007年5月22日15時許與陳×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得款人民幣400元,并將其中300元交于被告人付××。以上事實,被告人付××、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薛×、陳×的證言證實,足以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付××和王xx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這種困境隨著2008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得到解決,根據通知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通知的實施,也就意味著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一次只治安處罰,兩次的才會構成犯罪。
在此,也希望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盡快出臺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立案標準,以保證在適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時有更好的連接。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1] 來源于lz-panguan瀘州判官微信公眾號《律師偽造法院傳票,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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