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涉黑涉惡案件的辯護,都是一場硬仗。這需要律師“結硬寨、打呆仗”,穩扎穩打,全力辯護。
吳達(化名)的案件移送華東Z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已經半個月了。
2022年11月,吳達的父親愁容滿面,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反復說吳達被冤枉,五個罪名都有問題,希望我能為他辯護。十萬火急,吳達的父親委托辯護當天,我和助理就驅車前往Z縣檢察院閱卷。
刑訊逼供疑云
去Z縣的路上,暴雨如注。到Z縣后,極速降溫,冷徹骨髓。我和助理到達Z縣檢察院后,復制所有卷宗材料。此時還在疫情期間,吳達關押在X市看守所,需要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才能會見,并且只能視頻會見。于是,我們停留一天做核酸,第二天結果出來后,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
吳達見到我們后,情緒激動,說自己只承認敲詐勒索罪的第一筆犯罪事實,其他的賭博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都不能成立,還說自己遭受刑訊逼供,生不如死。門外下雨,室內寒冷,我讓他不要著急,仔細把事情說清楚。這一聊,就是一整天。
據吳達陳述,第一次刑訊逼供,馮翰(化名)等辦案人員將吳達的雙手反銬在訊問室的椅子上。馮翰、趙陽(化名)明知吳達雙手有舊傷,卻屢屢將吳達的雙手使勁往下拖拽,令吳達疼痛難忍。馮翰還把茶水澆到吳達頭上。馮翰還語言恐嚇吳達,諸如:將吳達放出來就是為了折磨他,以后的日子還長。就算不穿警服也要開車把吳達撞死等。馮翰還要求吳達學狗叫,踢正步,對吳達的人格進行侮辱。如果吳達想閉眼休息,就拿手機手電筒照吳達的臉。如果吳達不回答,就拉拽吳達的頭。
據吳達陳述,第二次刑訊逼供,馮翰等人將吳達的雙手反銬在訊問室的椅子上,往下拖拽,試圖用這種方式,逼迫吳達按照他們的意思,承認尋釁滋事的犯罪情節。在這個過程中,馮翰將沒喝完的茶水從吳達頭頂澆下。
隨后,我和吳達核對五個罪名的事實,并告訴吳達,我們將全力辯護。
五個罪名漏洞百出
回到南京后,我和助理加班加點閱卷,確定無罪辯護的方案。針對五個罪名,逐一反駁。針對刑訊逼供,申請調取詢問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一個星期后,我們再度驅車前往檢察院,和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遞交法律意見書。這是一個年輕、溫和的女檢察官,認真聽取我們的意見,不時和我們探討。這讓我感覺有希望去掉部分罪名,尤其是賭博罪和尋釁滋事罪,問題重重。
一、關于吳達涉嫌敲詐勒索罪,存在爭議。
(一)吳達等人敲詐勒索張薇等人43900元的證據不足,缺少客觀證據。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吳達等人誣陷被害人張薇(化名)等人使用魔術牌“出老千”,進行敲詐勒索,案值共計人民幣43900元。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辯護人注意到,涉及敲詐勒索金額43900元的證據大多為言辭證據,沒有取款記錄、轉賬記錄加以佐證,相關證據不足。即便吳達等人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也有必要厘清犯罪金額。
(二)張薇等被害人有過錯。
被害人張薇(化名)、趙某等人通過出老千的方式,不正當贏取楊某、馬某的財物,具有過錯。吳達等人去面館要錢事出有因。趙某等人企圖套路楊某、馬某等人,不料被反套路。
(三)吳達敲詐勒索張薇一事管轄地為某派出所,不應當由z派出所立案偵查。
(四)吳達敲詐勒索梁某24900元、王某某39200元的證據不足,缺少梁某詢問筆錄和客觀證據。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吳達在韓某辦公室,采用毆打、恐嚇、言語威脅的方式對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實施敲詐勒索,敲詐被害人梁某24900元、敲詐被害人王某某39200元,案值共計64100元。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辯護人注意到,所謂的被害人梁某,就是出老千、打假牌的當事人,使用透視牌作弊贏取錢財,吳達為輸錢3.55萬元的朋友出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后也轉錢38000元給朋友。且梁某沒有詢問筆錄,是否被詐勒索存疑,被敲詐勒索金額存疑。所謂的被害人王某某,也有可能是出老千、打假牌的當事人之一。涉及敲詐勒索的證據大多為言辭證據,取款記錄、轉賬記錄不完整,相關證據不足。即便吳達等人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也有必要厘清犯罪金額。
二、吳達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系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被敲詐勒索罪吸收。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2022年1月24日至26日期間,趙某伙同張薇與王某、吳達互相聯系進行賭博,同時分別召集馬某、楊某、侯某某、徐某某、鄭某,先后三次進行賭博,由張薇進行抽頭漁利。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一)張薇涉嫌賭博罪,與吳達無關。
張薇的面館作為賭博場所,張薇召集人員賭博,并抽頭漁利,涉嫌賭博罪。
(二)吳達安排楊某、馬某賭博的目的,是為了實施敲詐勒索,該賭博行為系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被敲詐勒索罪吸收。
卷宗材料顯示,吳達與楊某、馬某等人事前合謀,名為賭博,實為敲詐勒索。
(三)吳達沒有在賭博中抽頭漁利,不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構成要件。
(四)即使吳達參與賭博,不構成賭博罪,可進行治安處罰。
三、吳達不構成盜竊罪,系民事糾紛,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吳達向趙曉芳(化名)借款105000元,以寶馬轎車作為質押。后吳達竄至趙曉芳未婚夫周某家中,未經許可,采用翻墻攀爬柵欄的方式進入院內,使用拉插銷的方式打開院門,使用備用鑰匙,將停放在院內寶馬車偷開走,經核價21萬元。該認定與事實不符,且證據不足。
(一)吳達和趙曉芳系高中同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卷宗材料顯示,吳達向趙曉芳借款105000元,提前扣除利息5000元,實際到手10萬元,借款金額為10萬元。
(二)車輛登記在吳達母親名下,趙曉芳和吳達無權簽署質押協議,也無權辦理質押手續。
卷宗材料顯示,該寶馬車的大部分錢款由吳達父母支付,且登記在吳達母親周某某名下。顯然,未經吳達母親授權,趙曉芳和吳達無權簽署質押協議,也無權辦理質押手續。即使通過民事訴訟,法院也不會支持該質押協議。
(三)趙曉芳報案稱吳達撬鎖入戶盜竊寶馬車,該行為沒有客觀證據佐證。吳達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排除。
趙曉芳和未婚夫周某的陳述顯示,吳達系撬鎖入戶盜竊寶馬車,但是,本案并沒有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佐證。至于翻墻攀爬柵欄的方式進入院內,使用拉插銷的方式打開院門,也沒有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佐證。
而吳達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予以排除。吳達后來的供述顯示,其到達周某家門口,車就停在門外,他沒有撬鎖,也沒有通過翻墻方式進入院內。
(四)吳達有可能經過趙曉芳或周某同意,開走寶馬車。
卷宗材料顯示,吳達曾經提出歸還欠款、開走寶馬汽車,趙曉芳、周某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同意吳達開走寶馬車,周某還把家庭地址告知吳達,趙曉芳、周某可能后來反悔。
(五)吳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盜竊故意。
(六)吳達和趙曉芳重新達成11萬元的協議,吳達還款一萬元,并以價值三萬元的浪琴手表作為抵押。
案發后,經過派出所調解,吳達和趙曉芳重新達成11萬元的借款協議。吳達當即還款一萬元,并以價值三萬元的浪琴手表作為抵押,顯示出其沒有盜竊的犯罪故意,也顯示出趙曉芳認可吳達不屬于盜竊犯罪,而是可協商的民事糾紛。
(七)趙曉芳起訴到法院,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借款糾紛。
趙曉芳因為吳達沒有歸還后續款項,就起訴到法院。事實上,法院也判決吳達歸還款項,趙曉芳通過民事訴訟可以解決問題。
(八)刑法具有謙抑性,通過民事手段能解決的事情,不要輕易上升到刑事手段打擊。從民眾的樸素認知來看,也不構成盜竊罪。
(九)寶馬車為二手車,以25萬元購入,一年后是否價值21萬元存疑,價格認定書不科學、不合理,鑒定方式存疑。
(十)抵押協議金額為85000元,趙曉芳的損失在此范圍,認定盜竊金額為21萬元顯然不合理。
四、吳達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趙曉芳坐在寶馬車駕駛室要求吳達還錢,不讓吳達開車離開。吳達遂懷恨在心,采用拖拽、撕扯的方式強行拉扯、毆打趙曉芳,造成趙曉芳左手第四掌受傷,經鑒定輕傷二級。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一)吳達的行為宜認定為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
卷宗材料顯示,趙曉芳在與吳達搶奪車輛的過程中受傷。吳達并沒有傷害趙曉芳的主觀故意,吳達只想拿回自己的手機和車鑰匙,其造成趙曉芳的手骨折并鑒定為輕傷二級的結果,屬于過失心態,應認定為過失致人輕傷?!缎谭ā分兄惶幜P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重傷,不處罰過失致人輕傷,吳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吳達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排除。
(三)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且系輕傷害行為,雙方在派出所調解下達成刑事和解,吳達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具有特殊性,系民間借貸糾紛引發。事發后,經派出所主持調解,吳達向趙曉芳賠償4.5萬元,趙曉芳也出具了刑事諒解書,表示不再追究吳達的法律責任。本身就是輕傷害行為,雙方在派出所主持下達成刑事和解,吳達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案此前已經過派出所妥善處理,根據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應重新啟動刑事追訴。
(五)因為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追究吳達盜竊罪、故意傷害罪之責任,顯然罪責刑不相適應。
五、吳達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Z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顯示,吳達伙同賈某某、許某竄至t縣一安置房內,持械隨意毆打被害人趙勛、趙章,致被害人趙勛(化名)、趙章(化名)受傷。該認定與事實不符。
(一)吳達與趙勛等人發生沖突的起因是,趙勛一房兩賣,導致吳達岳父趙楊受損失,事出有因,吳達等人具有維權基礎。
開發商趙勛將房子沖抵工程款,賣給吳達岳父趙楊(化名)。此后,趙勛一房兩賣,擅自將房子又賣給他人,他人進行裝修。
吳達之所以發生爭吵、打架,是因為開發商擅自將岳父購買的有購房合同的商品房,交付給他人裝修,事出有因,而不是吳達無事生非、尋求刺激,吳達等人具有維權基礎。
(二)是誰先動手打人存疑,缺少錄音錄像或照片佐證。
吳達一方供述趙勛先動手打人,趙勛等人則稱吳達先動手打人,雙方各執一詞,證人萬某沒看到誰先動手,同時缺少錄音錄像或照片佐證,事實存疑。吳達等人也有可能是在開發商趙勛先挑釁并動手打人之后,才被迫防衛。
(三)吳達是否持械打人存疑,缺少實物、錄音錄像或照片佐證。
(四)趙勛、趙章等人有利害沖突,其陳述真實性存疑。
證人萬某證言顯示,趙勛在當地名聲不好。趙勛、趙章的陳述前后大相徑庭,刻意突出有利于自己的方面,隱瞞不利于自己的方面,隱瞞起因是自己不誠信的商業行為,隱瞞自己動手打人的事實,把一切責任都推到吳達等人身上,其陳述真實性存疑。
(五)吳達表弟許某被打成視網膜脫落、黃體酮破裂,而所謂的被害人趙勛、趙章并無證據顯示受傷嚴重。
吳達的表弟許某遭受趙勛、趙章的毆打,一只眼睛受傷嚴重,經t市人民醫院診斷為,視網膜脫落、黃體酮破裂。許某視力基本為零。而所謂的被害人趙勛、趙章并無證據顯示受傷嚴重,如有,也僅僅是輕微擦傷,趙勛、趙章甚至直接對公安機關說,沒必要對自己進行傷情鑒定。
(六)吳達表弟許某被打成視網膜脫落、黃體酮破裂,許某一直要求傷情鑒定,卻至今未進行傷情鑒定,背后原因存疑。
(七)t縣公安已經進行處理,z縣公安再次處理于法無據。
t縣公安有管轄權,并且已經進行處理,z縣公安再次進行處理,顯然于法無據。
(八)本案即使涉嫌尋釁滋事,雙方均應進行治安處罰,沒有達到需要刑事打擊的程度。
查閱同步錄音錄像
談過五個罪名后,我和檢察官提出,本案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我們提供了傷情照片,以及時間、地點、辦案人員行為等刑訊逼供具體線索,希望能查閱同步錄音錄像。經過多次溝通,檢察官同意了。
我們發現,存在吳達被反銬在凳子上的情況,讓吳達產生難以忍受的痛苦。
鑒于錄音錄像不夠完整,有所缺失,我申請繼續調閱。檢察官也同意了,說會找公安溝通。
過了一段時間,檢察官說調取了新的錄音錄像,于是我們再去查閱。
隨后,我們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排出刑訊逼供后的第10次至第25次訊問筆錄以及所謂的悔過書。
堅決辯護不構成惡勢力
和檢察官溝通過程中,我們得知公安機關同日出具了一份新的《起訴意見書》,增加了一項涉惡內容:以吳達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吳達是組織、領導者,8人為積極參加者,2人為一般參與者。
這讓我心頭一緊,感覺形勢嚴峻。我當即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幾天后,我再度提交新的《法律意見書》,希望能夠阻擊人為拔高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
(一)吳達和各犯罪嫌疑人不存在固定組織,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而是松散聯系,基本都是賭友,吳達甚至不認識所謂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積極參加者李某某、曹某某。
(二)吳達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是單純為了牟取不法經濟利益,是偶發性發罪,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征。
(三)吳達事出有因而侵害特定人員,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沒有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吳達曾經見義勇為,救下孩子,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領導者。
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此后,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自從實施檢察院精準量刑和認罪認罰制度后,“決戰在法庭”某種程度上演變成“決戰在檢察院”,我們抓住每次機會,反復和檢察官溝通。
我們繼續堅持認為吳達不構成賭博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尤其是盜竊罪,一旦認定,就可能判處十年以上。
我們認為吳達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所謂的故意傷害案具有特殊性,系民間借貸糾紛引發。傷情是否由吳達引發存疑。輕傷二級,被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諒解書,可以不起訴。
我們堅持認為敲詐勒索金額沒有達到10萬余元,僅有3.7萬元。其中,為查明吳達在某某城敲詐勒索情況,要詢問證人畢某、王某,與被害人梁某核實被敲詐情況,調取梁某交易記錄。但是,公安機關多次聯系畢某、王某、梁某,上述三人均無法聯系上。辯護人認為,連證人畢某、王某都無法聯系上,連被害人梁某都無法聯系上,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顯然不能輕易地認定吳達敲詐勒索梁某的金額。何況,所謂的被害人梁某,就是出老千、打假牌的當事人,使用透視牌作弊贏取錢財,具有重大過錯。
多番交鋒后,檢察官認可我們的部分觀點,初步同意去掉惡勢力帽子,五個罪名去掉兩個罪名,賭博罪和尋釁滋事罪。
我們繼續溝通,終于在關鍵時刻,可能判刑十年以上的盜竊罪,檢察官也初步同意去掉。
接下來,檢察官要向上級匯報、請示,這是難熬的等待。
好在,有驚無險,上級同意去掉惡勢力帽子,五個罪名去掉三個罪名。
量刑商量不容易
剩下敲詐勒索罪和故意傷害罪,我們和檢察官協商量刑。
我提出,考慮到輕傷二級、賠償到位、刑事諒解,如果故意傷害罪如果一定要起訴,能否建議拘役六個月以內。這樣的話,雖然數罪并罰,但在敲詐勒索罪基礎上不會加重處罰。檢察官說,認罪認罰可能建議有期徒刑六個月,不太好建議拘役。
我說,考慮到立功、被害人有過錯、坦白、認罪認罰,愿意全額退贓,能否對敲詐勒索罪降檔處理,不要建議三年以上,而是一年六個月左右。檢察官說,全額退贓10萬余元,可以考慮三年,不退的話可能四年左右。
多輪協商后,我們希望兩年以下,檢察官堅持三年以上,雙方分歧仍然較大。
吳達沒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建議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建議敲詐勒索罪判處三年九個月,合并執行四年。我們認為建議量刑過重,把希望寄托于法院。
山窮水盡柳暗花明
我去法院遞交辯護手續,得知由副院長主辦,于是立刻到副院長辦公室。
副院長態度和氣,愿意和律師交流。
我提交《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和《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申請排出刑訊逼供后的第10次至第25次訊問筆錄,申請證人韓某、畢某、王某和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出庭作證,申請被害人趙曉芳出庭。
我和副院長商量說,故意傷害罪如果吳達認罪認罰,能否改為判處拘役六個月。這一點副院長認為是可以考慮的,我內心高興,沒有白來。
至于敲詐勒索罪,我認為認定的金額存在嚴重問題。公安機關沒有對部分被害人和證人做詢問筆錄,不能推定為敲詐勒索金額。
副院長說,沒有部分被害人、證人的筆錄,能否認定敲詐勒索金額,這一塊可以探討。我理解你想把敲詐勒索金額降到6萬元以下,這樣可以判處三年以下。但即便扣掉這部分金額,還是超過6萬元。
我說,按照我們的算法,敲詐勒索金額是3.7萬元,應當判處三年以下。即便按照10萬余元認定,有全額退贓、立功,也可以降檔處理,判處三年以下。檢察院之前說可以三年,我們覺得還是偏重,希望法院能夠考慮兩年以下。
副院長說,檢察院說的三年,還可以啊。
我說,立功加全額退贓的話,降檔處理在法律上是沒有障礙的。
副院長說,你這邊可以和檢察院再溝通溝通。
沒想到和副院長談了一上午,通過這次溝通,我感覺有回旋余地。
但是,我和檢察官溝通時,檢察官仍然堅持三年。
量刑協商陷入僵局。一方面,我做好準備,要在法庭上全力辯護,首先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另一方面,我繼續和副院長溝通,看看能否從法院突破。
副院長同意先召開庭前會議。通過一上午的庭前會議,我們初步達成共識,吳達第10次至第25次訊問筆錄,檢察院不作為證據出示。通知證人韓某、畢某、王某和被害人梁某、王某某出庭作證,通知被害人趙曉芳出庭。副院長說,會打電話通知這些人,這些人能來的話,讓他們盡量來。
過了幾天,我再度和副院長溝通,協商認罪認罰量刑問題。
副院長問,判兩年可能偏輕,如果你是客觀的第三人,你覺得判多少年比較合適?
這時候,我的大腦飛速運轉,隨即說,判三年的話太重,兩年的話你們感覺有點難度,如果我是第三人,我可能會考慮兩年三個月。
副院長說,我們往中間靠攏,兩年半怎么樣?
我說,當事人預期兩年以下,兩年半可能比較難接受,能不能盡量考慮兩年三個月?
副院長說,我們先按照兩年半,后面如果有再降的空間,我們再談。
柳暗花明,艱難的談判終于出現曙光。我打算穩固兩年半的基礎,繼續推進兩年三個月的空間。
開庭前兩天,副院長終于同意考慮兩年三個月至兩年半。
趁熱打鐵,再接再厲,繼續溝通,初步確定認罪認罰判兩年三個月。
開庭前,我去會見吳達,吳達對這個結果能接受。
在法庭上,我說,關于敲詐勒索罪,被害人有過錯,吳達全額退贓,等同于消除嚴重后果,可以減輕處罰。關于故意傷害罪,情節輕微,取得諒解,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拘役。吳達檢舉揭發王某、陸某某等人犯罪,有立功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我在法庭上還提到,吳達曾經見義勇為,也可以認定為立功。2022年,吳達踴躍報名參加社區防疫志愿者,承擔相關工作。吳達在一次結束防疫志愿者工作返回家中時,發現家門口的東邊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封閉式三輪車將小女孩及其母親壓在下面,小女孩不斷發出慘叫。吳達快速上前將車抬起,救出小女孩及其母親,屬于見義勇為,也可以認定為立功。此事有媒體報道、照片等為證。
檢察官當庭變更量刑建議,從四年變更為兩年三個月。
開庭后,吳達的父親、姐姐握住我的手,再三感謝。
2023年5月,Z縣法院判決,吳達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其余被告人大部分宣告緩刑。
至此,一個困難重重的涉惡案件,最終嚴把法律、事實和證據關口,以妥善處理告終。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委員會委員,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研究公司人員、公職人員法律風險防控和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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