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成律師曾代理過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從該案中,李廣成律師認識到,盡管司法已經相對公平公正,但也有它的局限性。且聽李廣成律師一一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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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是兩家醫療機構,被告一是一家綜合醫院,被告二是一家診所。李廣成律師代理的是被告一。
通常情況下,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醫療糾紛案件都要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本案中,原告申請了兩個司法鑒定,一是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二是傷殘等級司法鑒定,各方也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但由于原告對被告二出具的處方和診療記錄不認可,始終認為被告二存在虛假記錄,最終導致醫療過錯鑒定被鑒定機構退回,只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
由于本案無法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法院只能在沒有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情況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為了證明二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拿出傷殘等級司法鑒定意見書,理由是,在該鑒定意見書的“分析說明”部分有一句類似于“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的陳述。于是,原告認為這足以證明二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
李廣成律師和被告二的代理律師均表示,該鑒定意見針對的是傷殘等級鑒定,并非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而且該鑒定的鑒定事項只有一項,就是原告的傷殘等級,因此,該鑒定意見只能作為證明原告傷殘等級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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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該焦點,原被告雙方先后進行了幾輪說理與辯論。
由于本案沒有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一和被告二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以及二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此情況下,根據執業經驗,李廣成律師預計法院按理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但是,讓李廣成律師意想不到的是,一審法院居然判決二被告對原告賠償二十余萬元,而且,在賠償金額上,兩被告各承擔一半。
仔細閱讀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發現一審判決采納了原告所謂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已足以證明二被告存在醫療過錯的觀點,更為奇葩的是,判決被告一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居然是未將原告的疾病治愈,所以應當進行賠償。
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二被告重申了傷殘等級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的證據,也不能證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要求二審予以改判。
經過漫長的等待,二審判決終于下來了,李廣成律師仔細一看,居然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著實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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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結案,該頁已經翻了過去。但是,本案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判決情況呢?
李廣成律師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
1、醫療糾紛相對復雜、專業,不是每一個法官都具有豐富的醫療糾紛案件審判經驗;
2、我國的司法鑒定工作還有待進一步的規范和提高,尤其是在司法鑒定意見的書寫和表達上,要做到認真、規范、嚴謹,不能出現超出鑒定委托事項范圍的意見或陳述;
3、說到底,案件在法律上的是非對錯是由法官來審理和判決的,而對同一個案件,不同法官的認知、閱歷、思想不可能完全相同,這就會不可避免的出現這樣那樣的錯誤,縱使這樣的概率很小,但終究無法避免。
李廣成律師不禁感慨:這也許就是司法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就要面對司法本身可能出現的各種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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