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省醫療救助制度,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四類人可獲得醫療救助,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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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人群
可獲得醫療救助
《辦法》明確,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指某一時期收入較低或者無勞動收入及其他經濟來源的困難人員,包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即符合《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救助對象參保
可獲得資助
根據《辦法》,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對象(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參加資格認定地居民醫保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
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不含低保邊緣家庭中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參加資格認定地居民醫保的,其個人繳費部分依法給予資助,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的,具體由各市設定。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在資格認定后,均可中途參加居民醫保。新增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有關部門認定其醫療救助對象資格前已經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按規定資助其參加下一年度的居民醫保。
個人負擔的醫療費
按規定予以救助
《辦法》明確,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其中,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對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
低保邊緣家庭中其他成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
這些情形的醫療費用
不予以救助
根據《辦法》,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類救助對象
可“先診療后付費”
《辦法》還明確了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
因非主觀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結算服務的,可由個人先行支付,再通過零星報銷方式辦結。
此外,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實其醫療救助對象的資格,實行“先診療后付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素材來源: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江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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