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如何區分刑事詐騙罪與民事欺詐。
1、鋼濃公司、武建鋼騙取貸款、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08號。
2、被告人武建剛,2009年11月,隱瞞鋼濃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的事實,對原材料供應商程曉春謊稱需要資金回購鋼濃公司股權借款278萬期限6個月,同年12月份,以股權回購資金不足為由再次借款309萬期限1個月,逾期后程曉春多次催款,武建剛于2010年9月還款35萬并承諾每月還3萬,再次逾期后,程曉春報案552萬未歸還。
3、武漢市中院一審判決武建剛詐騙罪11年,罰金5萬。
4、武建剛以有借條和還款協議是民間借貸為由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司法觀點,武建剛明知無還款能力、負有大量外債、借款時已轉讓鋼濃公司全部股份,隱瞞了真相,虛構借款用途,使程曉春以為武建剛還有能力扭轉局面,最終導致程曉春財產損失,說明武建剛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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