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第276號國務院令公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醫療機構使用無產品注冊證書、無合格證明的醫療器械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天津市寶坻區青年張復生因下頜骨折于2004年6月28日在寶坻區中醫院做內固定手術時,該院給其使用的手術鋼板和釘子卻沒有合格證,由于系沒有規格和型號的不合格手術器材,導致植入其體內的鋼板和釘子長達十九年也無法取出(附天津市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證明)。
《刑法》第145條關于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規定:“銷售(使用)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該醫院使用不合格的醫療器械,嚴重損害了張復生的身體健康,其父向公安寶坻分局提起控告,但該局卻認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國務院明令禁止醫療機構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合格的醫療器械,而對違反國務院令,公然使用不合格醫療器械的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該追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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