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和風細雨說教,不是狂風暴雨懲罰。
近日,甘肅省蘭州市學府致遠學校校長及招生辦主任等深夜入宿舍查寢,暴力踹門,進門后懷疑學生抽煙,對兩名高一學生實施暴力圍毆,導致學生出現暈厥、鼻出血等各種不適。一名郝姓老師不斷叫囂“往死里打,打死了送醫院。”事后校方沒收電話手表、并次日讓學生寫保證書不許告訴家長,三天后學生放假回家后這一情況被家長“發現”。對這種老師實施的校園暴力行為,宿管老師極其憤怒,痛斥校長暴力行為并向校方提出辭職。
校長帶人圍毆學生,本來事情對錯一目了然,卻有網友思路“清新”,反彈琵琶,稱深夜十一點四十分校長都還親自去查寢,這是校長負責的表現。現在這個年代還能見過幾個這么盡職盡責的校長?未成年人在學校抽煙,說明不是什么好學生,有些學生混混確實很難管,不出手教育教育,他們不知道天高地厚,經常頂撞老師,擾亂正常教學秩序。
這種說法是拿無知當個性。學生沒規矩,違反相關規定,可以進行教育,而不是毆打。毆打他人是違法犯罪,和教育學生是兩碼事。在這件事上,校長和打人的老師違反了《教師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校長帶領老師圍毆學生,致學生暈厥、鼻出血,出手很重,性質惡劣,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網友反映,這個姓吳的校長是學體育的,在蘭州多所私立學校干過,在蘭州成功學校毆打學生,在蘭州東方中學也毆打學生,這次又毆打學府致遠中學的學生,是累犯,慣犯,這種人不適合從事教育行業。像這種經常毆打學生的人,應該終身禁業,不能再接觸學生。
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法院應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不知道吳校長圍毆學生致暈厥、鼻出血,算不算暴力傷害,這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定性。如果吳校長屬于“暴力傷害”,而且又有“前科”,相關部門可以考慮給其終身禁業,也算是對學生的一種保護。
以前的校長是育人的,現在的校長是打人的?孩子去學校是接受教育的,不是去挨打的。校長打人,不是盡職盡責,是無德無能的表現,這樣的校長如果踢出教師隊伍,是對教育行業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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