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9,詐騙罪“套路貸”的認定和處理。
1、張鳳江等人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363號。
2、被告人張鳳江,1989年人,上海市第二中院。
3、張鳳江2014年起以投資咨詢公司“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并帶被害人到銀行轉賬獲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痕跡,再以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還與其他犯罪團伙虛假平賬進一步虛增借款金額。至案發,詐騙39名被害人共計1200萬,與其他詐騙團伙詐騙27名被害人共計860萬。
4、上海市二中院判張鳳江詐騙罪無期徒刑,罰金200萬。
5、司法觀點,“套路貸”不同于借貸雙方地位平等的民間借貸,從整體上應對“套路貸”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行業評估費”等名目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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