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間萬物,沒有什么一成不變。人生中難免會涉及到繼承的大小事,關于繼承也有諸多地方需要注意。小編挑選了幾個經常被問到、大家對繼承權有疑惑的問題進行回答。
Q1可繼承權以轉讓嗎?
不可以。繼承權是一項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可以放棄但不得隨意轉讓,繼承人可以協議轉讓因繼承遺產而取得的財產所有權。
Q2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應當怎樣行使?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所謂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通過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其繼承權、受遺贈權。
《民法典》第2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34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Q3胎兒有繼承權嗎?
有。《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在遺產分割時,無論是在法定繼承情形下,還是在遺囑繼承情形下,繼承人均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法律對胎兒的預留權進行保護。
1多胞胎的繼承份額。多胞胎每人一份繼承份額,如果僅保留了一份繼承份額,則應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其他胎兒的繼承份額。
2胎兒出生時為活體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3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則為胎兒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繼承。
4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仍然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予以分割。
Q4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繼承權嗎?
《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第二款,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養子女不再享有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Q5繼子女對生父母享有繼承權嗎?
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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