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2,單位職員虛構公司業務、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1、楊濤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18號。
2、被告人楊濤,湖北省武漢市。
3、楊濤2013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武漢統建公司東方雅園項目銷售經理,明知公司還未開始對外銷售東方雅園二期商鋪,私自收取9名購房者被害人的房款至自己個人賬戶,在其過程中,還利用保管的購房合同、房屋銷售專用章、副總經理印章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共騙取1000萬用于賭博等揮霍。案發后,楊濤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逮捕,后武漢市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4、武漢市中院判決楊濤詐騙罪15年,罰金50萬。
5、楊濤上訴,湖北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司法觀點,楊濤是否具有代理權以及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對于楊濤占有、處分購房者被害人所交付的1000萬財物,是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詐騙罪,沒有刑法上的意義。真正要看的是該1000萬財產是否處于楊濤個人占有控制還是所在公司占有控制,如果1000萬財產是公司控制,楊濤構成職務侵占;如果1000萬財產是楊濤個人控制,則楊濤的行為性質屬于詐騙,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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