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70%以上的都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刑、緩刑的輕罪案件,這類案件基本上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然而實踐中辦案機關大多數都不同意予以取保。我大致梳理且歸納了如下原因:
1、現行的刑事法律針對取保候審規定不夠完善,辦案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太大,導致大量的輕罪案件難以取保候審。如果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改為應當取保的話,這將更加有利于實踐中的輕罪案件得以取保。
《刑事訴訟法》關于可以取保候審包括:a.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c.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d.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辦案機關認為影響其辦案效率。比如一直關押在看守所的話,辦案機關隨時可以提審,不至于還要先聯系犯罪嫌疑人,影響其辦案效率。
3、辦案機關認為可能會存在串供的可能,進而影響實際辦案的結果。
4、辦案機關怕擔責。犯罪嫌疑人家屬、律師在申請取保候審說一大堆理由,但是真正發生事情,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也是誰批準的誰擔責。如果犯罪嫌疑人跑路了,更是影響辦案效率。
上述理由站在辦案機關的角度自然是沒有問題,但是作為執業律師,訴訟參與人自然是需要更加規范的法律法規來保證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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