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至2020年間,被告人王某為了謀取利益,在閩侯縣南嶼鎮一帶組織了七班民間標會組織,共吸收村民張某、楊某等六十余人參加“標會”,共計吸收會款達人民幣120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0余萬元。后因部分會員停止交費導致“標會”資金鏈斷裂,最終“倒會”,造成會員損失達人民幣130余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采用標會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人民幣1200余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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