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人民法院報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餐飲公司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自行設置微信程序強制獲取個人信息,且無法自行刪除,某餐飲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孔某通過前述手機掃碼方式進行了點餐并結賬,在該過程中,孔某被注冊為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孔某發現,其取消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后,仍是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個人信息仍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孔某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某餐飲公司設置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儲存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遂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某餐飲公司不構成侵權,但應尊重孔某的個人信息決定權,判決某餐飲公司將與孔某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孔某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某餐飲公司自認其將獲取的消費者信息存儲于第三方服務商,但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內并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某餐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某餐飲公司稱刪除會員信息須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但其并未通過任何方式將提交書面申請的要求告知孔某。
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
北京三中院判決,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將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范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5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筆者觀點
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掃碼點餐已經成為當下餐飲行業重要的點餐方式。對消費者而言,掃碼點餐方便、準確、快捷;對餐飲行業而言,掃碼點餐有助于節約人力成本、提高點餐效率。但掃碼點餐服務的普及與發展不應成為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隱患。商家在設置掃碼點餐程序時,應當以實現點餐、提升服務質量為目的;若超出點餐的必要范圍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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