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另一個案子,2016年,美國加州時年30歲的李凡妮(音譯)涉嫌殺害非裔男友被美國警方抓獲。
2017年4月,李凡妮在交出7000萬美元天價保釋金的情況下獲釋。在隨后的開庭辯論中,控方檢察官表示,李凡妮策劃了27歲的前男友基思·格林的謀殺案。
至于李凡妮的殺人動機,根據檢方的調查,是因為李凡妮愛上了另一個男人,急于甩掉基思·格林,且擔心自己將失去對子女的監護權。于是李凡妮和其另一男友卡維·巴亞特共謀殺死了基思·格林。
按照檢方提供的證據,李凡妮和巴亞特向他們的朋友埃達拉支付了3.5萬美元,由埃達拉處理基思·格林的尸體,以掩蓋他們的罪行。
其他細節限于篇幅這里不說了,之后的判決結果,檢方對李凡妮的指控證據不足,李凡妮無罪釋放,卡維·巴亞特和埃達拉被判處無期徒刑。
不要糾結于李凡妮為什么無罪,因為這毫無意義,美國的法律體系和陪審團制度認定她無罪,那她就是無罪,這就是規則,至少要理解為:在這種規則里李凡妮是無罪的。
所以你除了懷疑規則本身有問題,事實上找不出可以推翻這個判決結果的任何證據,因為證據是是由這個規則驗證的。
僅因為李凡妮能拿出7000萬美元保釋金獲得假釋就懷疑她的案子有司法公正的問題,抱歉,首先假釋這是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的;其次,懷疑歸懷疑,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又在哪里?
總之,在沒有“極端物證”證明李凡妮參與殺人的前提下,再合理的懷疑及嚴謹的邏輯判斷都無法代替規則對李凡妮進行審判定罪,規則在這兒起的作用才是最關鍵的。
規則這東西,不管怎么標榜嚴謹科學,那都是人定的,并非一種自然法則,比如白天黑夜,這就屬于自然法則,自然法則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是人類規則永遠都不會具備的,因此只要是個規則,就必然有漏洞。
再說說朱令案,這個案子在輿論層面已經沸沸揚揚吵了很多年,雖然朱令前兩天走了,但今后還會再爭論很久。
這個案子爭論的焦點已經不是孫維是否是投毒者,是否有罪的問題,而是孫維憑什么脫罪的問題。因為種種“跡象”表明,孫維投毒的嫌疑最大,而且是警方認定的唯一嫌疑人。
可是到法律層面,此案也就到此為止,強調法制精神,就得有“極端物證”,而“極端物證”,既然都表明是“極端”了,恰恰就屬于本案中根本找不到的范疇。
比如,誰看到孫維往朱令水杯里投放鉈了。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這一環落實不了,孫維本人也死活不承認,本著指導規則執行的法制精神,孫維的罪便定不了。
這么看似乎有些教條、也不夠科學,有人建議還是“完整證據鏈”的提法比較好。但新的問題就又來了,“完整證據鏈”的成立,中間必然有邏輯推理的部分,而邏輯推理在現有規則下不能成為證據,還原事實又有什么意義。
另外,如果以“完整證據鏈”為定罪依據,其受其他因素甚至人為干擾的可能性會更大,倒還不如“極端物證”來得嚴謹。
以人類的智慧,規則怎么定都會有漏洞,那就只能選漏洞相對較小的那個。畢竟漏洞小,意味著鉆規則空子的難度大成本高,理論上能最大限度的排除人為干擾,避免更多的冤假錯案。
但這必然出現出現另一個問題,那就是這種規則會反過來保護“壞人”,或者再具體點兒,就是保護擁有或能調動更多資源卻又作奸犯科的那類人。朱令案及李凡妮案引發爭議的本質就是這個。
如果把這種規則體系上升到國家層面,國與國,地區與地區沖突,在判定誰對誰錯的時候,往往自身實力更強,或者支持者實力更強的那一方會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因為國際規則在講究“極端物證”的情況下,弱勢一方往往很難掌握強勢一方作惡的“極端物證”,即使有,也很難通過有限的媒體資源進行有效傳播。而強勢一方則很容易將弱勢一方放大了的“惡”宣傳得人盡皆知。
這種情況下,“理”或者真正公平公正基本上就蕩然無存。
比如咱們被列強欺辱的那百年,明明咱們是受害者,可直至現在,從國內到國外,主流的聲音竟然還是讓咱們來反思,甚至還要感謝那些侵略者,感謝他們把咱們打醒了,這邏輯很多人就信了。這時候倒是不提相親相愛普世價值那一套了。
再看俄烏和巴以,歷史原因太過復雜,用不同歷史階段的規則,誰處在正義的一方應該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以現在的規則,則呈現出美國支持誰,誰就是正義一方的態勢,即使這種強行判定看上去很離譜,引發了太多爭議,但只要反對者拿不出美國支持的烏克蘭或者以色列違反國際法的、能被美國所承認的“極端物證”,那么他們就是無辜的,甚至是受害者。
這就是人類現實的規則困境,強者的贏家通吃事實上成了規則的最終裁決結果。近些年,說到有可能發生的核戰爭,有很多人喜歡半調侃半認真地說:毀滅吧!趕緊的!實際上就是對規則困境的無可奈何失望透頂,企盼著某個人類之外的第三方勢力來實現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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