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男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男子,冤不冤呢?
冤不冤,從以下兩方面來判斷:一、事實方面;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事實方面,又分兩個小的事實:
(一)男女雙方是否發生了性關系。男女雙方對這一事實沒有爭議,都確認發生了性關系。
(二)是否違背女方意志,女方是否自愿。男女雙方對這一事實有爭議,男方認為女方自愿,女方認為是被強迫的,這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有爭議的事實,法院如何認定?法院不是只看男女雙方是怎么說的,媒體怎么報道的,民眾如何猜測的,而是看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法院認定,違背女方意志。哪些證據,支持法院的這一判斷呢?
據本案審判長答記者問來看,以下證據證明,違背女方意志:
1、女方稱,談戀愛期間,曾明確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案發時,男方提出發生性關系,女方明確拒絕,稱等結婚后再說;
2、小區監控錄像顯示,女方曾逃出房間,下樓梯至13層,喊“救命”,后被男方強行拖拽回14層房間;
3、女方身體檢查顯示,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4、現場勘驗顯示,臥室窗簾被拉掉,客廳窗簾有被燒痕跡;
5、女方稱,男方拿走女方手機,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親打來電話,男方才歸還女方手機;
6、通話記錄顯示,案發當晚,女方就報警了。
以上證據,形成一個證據鏈,證明了案發全過程:案發前,明確拒絕發生性關系;案發時,女方手機被拿走,無法求救,因反抗,大臂、手腕受傷;案發后,女方拉掉臥室窗簾、燒客廳窗簾,跑至13樓呼救,并于案發當晚報警。綜合以上證據,法院認定違背女方意志,證據確實充分。
二、法律適用方面
法院在認定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這一事實的基礎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男方犯強奸罪,適用法律正確。
有幾個問題還需明確一下:
訂婚,是否能排除強奸罪的成立?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判斷強奸罪成立與否的核心要件。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特殊情況下,也構成強奸罪,何況只是在訂婚期間。訂婚,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事后男女雙方有協商結婚情節,是否影響強奸罪的成立?
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事后協商情節,只影響量刑,但不影響定罪。
“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法院表示均系不實信息,不再討論。
綜合本案證據,法院判決男方犯強奸罪,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男方不冤。
男方覺得自己冤,已提出上訴。
除非出現新的、足以推翻一審認定事實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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