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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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36歲的孫女士想通過美容手術提升個人形象,便到醫療美容門診部接受“假體隆鼻、耳軟骨墊鼻尖”手術。手術時孫女士簽署了《醫學整形美容手術知情同意書》,確認已詳細閱讀并知悉本次治療的可能存在風險,同意接受治療。
1年后,孫女士又到該門診部做了“重瞼成形術+隆乳術+顳部填充術+內眥贅皮矯正術”。術前簽署《手術術前暨知情同意書》,確認知悉同意書內容及手術可行性、術前術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注意事項、以及本次治療可能出現的風險,經慎重考慮,自愿接受治療等。本次術前5天,孫女士在區醫院接受彩超檢查,《報告單》顯示孫女士右側乳腺多發低回聲結節BI-RADS Ⅲ級、左側乳腺囊性暗區BI-RADS Ⅱ級。
孫女士認為,醫療美容門診部為其實施的美容手術不但沒提升其個人形象,反而出現了乳房結節、大腿凹凸不平、眼角留下疤痕、鼻梁歪斜不對稱等外觀性的損傷后果。起訴要求其返還全部的美容手術費、診查費、精神損失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13萬余元。
法院審理
訴訟中,法院先后委托三家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三家鑒定機構均以無相關鑒定能力為由不予受理。孫女士表示不再繼續申請鑒定,由法院依法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孫女士主張醫療美容門診部對其實施的兩次手術存在過錯,給其造成損害,但本案現有證據并無法證明其主張,孫女士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判決駁回孫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孫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并提交多張照片證明其損害后果,同時向二審法院申請鑒定。醫療美容門診部認為其提到的乳房結節在手術前已經存在,不屬于術后新增的,且其一審中已經明確不再進行鑒定,不同意再次申請鑒定。
二審法院查明,《手術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載明:“由于手術的性質,特點和個體差異等多種因素影響,術中和術后可能發生意外情況和并發癥。現告知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切口瘢痕:手術切口會留下永久性痕跡,手術切口瘢痕是目前國際醫學界尚未解決的難題,所以術后手術切口必定留下瘢痕。瘢痕增生的程度與年齡、個人體質、手術部位、術后護理等多種因素密切相關,而非手術醫師能夠人為控制,故醫院不能保證術后沒有瘢痕……”等。
二審法院認為,醫療美容門診部已明確告知孫女士手術切口會留下永久性痕跡,孫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在一審中已經明確不再進行鑒定,二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法院不予準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申請鑒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原則上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當事人都有依法提出申請鑒定的權利。“權利不用,過期作廢”,如果在一審程序中,當事人以明確或者默示方式表明放棄鑒定權利的,提起上訴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準許。當事人不認可鑒定結果,申請重新鑒定的,有鑒定人無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予以準許。
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舉證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案件一般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患者的舉證責任相對來說是非常簡單的,患者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只需舉證證明存在合法的醫療服務關系和發生損害后果,而醫療機構則需要就其沒有醫療過錯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舉證規則回歸“誰主張、誰舉證”的本源,按照該法的規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該法規定的推定過錯的幾種情形外,需要由患者證明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即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以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患方的舉證責任是很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沿襲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也做了同樣的規定,即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患者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除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外,還需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及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
另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法院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孫女士第二次手術前進行的彩超檢查已經顯示其右側乳腺多發低回聲結節等癥狀,醫方在《手術術前告知暨知情同意書》中也明確告知孫女士手術切口會留下永久性痕跡。孫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醫方在醫療服務中存在的醫療過錯及因此造成其所稱的損害后果,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現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做美容整形,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主要目的并非治療疾病,而是滿足就醫者對“美”的心理追求。在此提醒求美者,醫療美容需謹慎,別讓美容變“毀容”!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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