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未兌付,投資者追討本金,最終結果如何?
據新聞,四川信托因為不能兌付信托收益,由第三方春曉公司受讓自然人投資者持有的信托受益權,共分五檔,按照金額大小區間,累進為8-4折不等,據說大部分投資者都簽署了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不過也有投資者拒絕轉讓,而是提起訴訟并獲得了受理,我們團隊代理過投資者的一起營業信托糾紛,主張解除合同,返還投資本金以及資金占用損失。
我們原告作為正方辯手,首先發言道“據現有證據,受托方A信托公司投資的資產不符合固定收益類比例要求、多層嵌套投資俗稱TOT并投向信托公司股東發行的產品、部分投資去向不明、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托到期收益未兌付等。故而,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應解除并返還投資資金。
A信托公司作為反方辯手,抗辯稱“信托公司在產品推介時盡到了風險提示義務,合同履行、信息披露中盡到了管理人職責;目前信托財產未清算,不能確定投資方的信托價值;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公司財產,不應由信托公司財產來支付;故而,應由投資自行承擔風險,不同意正方辯手的全部主張。
裁判發問,反方辯手說投資底層資產符合要求,有沒有什么證據提交比如信托專戶交易明細?反方辯手答,應由正方辯手舉證,信托公司要保密不能提供交易明細。裁判評論說,反方辯手作為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有責任舉證專戶交易明細,反方辯手未舉證,差評。
裁判席商議一番后,最后打分,正方得10分,反方得0分,正方獲全勝,反方應退還正方全部投資本金。
信托財產獨立于信托公司,如果是因為受托方違約造成的,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受托方需要賠償損失時,此時信托收益才轉化為對信托公司的“債權”,投資者獲賠才有了法律上的正當性。
好,我是特律師,一起學習法律怎樣契合商業與現實,少走彎路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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