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馬樹山,圖片來自網絡
作者 秦拓夫
首先,簡釋一下何為公權力?公權力是指人類共同體為生產、分配和供給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一種特定權力,是為了促進、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個人權利的實現和推動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依據這一解釋,公權力具有明顯的社會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并非私有化產物。
河北遷西縣退休老干部馬樹山實名舉報該縣縣委李書記被司法機關以涉嫌誹謗和誣告陷害罪逮捕、起訴,很顯然是一個被公權私用的結果。作者為什么這樣認為?因為前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河北省檢察院經過認真復查后,認定舉報者馬樹山無犯罪事實,指令遷西縣檢察院撤訴,無罪釋放馬樹山。
既然舉報人馬樹山被認定為無犯罪事實,遷西司法機關憑什么對馬樹山立案偵察、刑拘、逮捕,還堂而皇之地起訴到法院?作為專司司法權的公安、檢察機關不可能不清楚舉報人馬樹山依憲法賦予公民權力實名舉報他人,并非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當事人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第243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構成誣告陷害罪,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誣告陷害罪。由此可以看出,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的共同特點,都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而且情節嚴重。馬樹山作為普通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實名舉報,而且是以書信的方式依法向有權機關舉報,并沒有采取非法手段比如散發傳單、四處張貼等進行“廣而告之”。即使馬樹山的實名舉報最終被確認為舉報不實,也不能隨意扣上故意誹謗或誣告陷害的罪名,因為我國公民沒有偵查權,舉報人不能保證舉報內容完全屬實,只能由受理機關依法調查確認。而事實上,不少實名舉報都如泥牛入海,杳無音信,根本就沒起到作用,何況馬樹山舉報李書記,受理機關并沒對此舉報展開調查,更無調查結果確認李樹山的實名舉報屬捏造事實,無中生有,致使李書記受到莫須有的誹謗或誣告陷害,受到黨紀國法處理,影響其仕途前程,僅停留在向有關機關投遞了舉報信的層面上。如果僅僅因馬樹山實施了舉報行為就以誹謗罪、誣告陷害罪論處,無疑是對公民舉報權的非法剝奪和限制,也是對人民使用監督權的限制和打擊。
即使馬樹山構成誹謗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也屬于自訴案件,李書記可依法向法院起訴,無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無需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只有馬樹山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時候,才構成公訴案件。事實上,馬樹山的實名舉報行為,除了受理機關,沒有幾個人知道他實名舉報了李書記,更沒有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無論如何都扯不上公訴案件,只能由李書記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才能受理,否則,就屬于不告不究的案件。而事實上,李書記并沒有出面,而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代李書記行使權利,程序上明顯違法,而且濫用了公權和司法權,其辦案效率異常,讓人不得不懷疑當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在替李書記辦事,動用司法權打擊報復舉報人馬樹山。如果李書記真是清白的,為何要對一個實名舉報人大動干戈、置其于死地而后快呢?
說完李書記,我們再來看辦案機關。在最高檢和省檢院的指令下,遷西檢察機關不得不以無犯罪事實為由撤回對馬樹山的起訴。也就是說,馬樹山沒有犯罪事實,被無辜地關押了三十多天,把一個實名舉報者強行定性為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并啟動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的罪名,啟動刑法中的刑事強制手段和公訴手段,引發社會重大輿情,嚴重破壞政治生態環境,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馬樹山的律師團隊對此公開表示,承辦此案的辦案人員無論受到誰的指使,都必須對馬樹山冤案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舉報人實施報復陷害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檢檢察長應勇也公開表示,要啟動追責機制,對辦案人員嚴厲追責。
從另一個這個角度看,公權濫用私用也是一種官腐行為,是澆滅正義的污濁之水,也澆滅了老百姓心中寄予法律主持正義的希望,小到毀了個體,大到滅了國家。對歷史稍有興趣的人都知道,秦朝、明朝皆亡于官腐,方式雖不一,但本質相同,就是執政者漠視民眾的訴求和權利,最后激起民憤,官逼民反。縱觀歷史,似乎都存在一個政權執政時間長了,就難免利用手中之特權去攫取和損害底層民眾的利益。其實,在中國歷史上,很多王朝的創始人都是崛起于底層民眾,最初都以代表最廣大底層民眾的根本利益之名,但是一旦坐擁天下之后就不盡人意,有的官員之所以會腐敗,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性本惡。人的本性是自私、貪婪的,只要手中有了權力,就會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去為自己攫取更大的利益;二是制度不健全。既然人性本惡,那么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約個人權力的機制,就像法律建立在人性本惡的基礎上一樣。既然要給予權力,就要充分考慮制約權力的手段。
馬樹山因實名舉報被刑事拘留三十多天,這不是一件小事,嚴重侵害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侵害了法律尊嚴,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這不是一個工作作風問題,也不是一個認識問題,而是故意違法而且觸犯刑法的問題。只有嚴厲追責,讓手握公權力的人對公權力產生敬畏之心,無論迫于什么壓力都要秉公辦事,公正執法,不可濫用公權力,才能讓公權力真正服務于人民,服務于人類共同體,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時評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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