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泳衣下水走光”的帖子引爆網絡。一位消費者購買了某品牌連體泳衣,穿著下水游泳時不慎走光,現場極度尷尬。她投訴商家,質疑泳衣設計存在缺陷,但商家客服回復卻讓人驚掉下巴:“這款不是專業泳衣,只適合拍照,不建議下水游泳。”
更讓人氣憤的是,這一點在商品詳情頁根本沒有明確提示。
那問題來了:泳衣不能游泳,商家不提醒,算不算欺詐?消費者權益是否被侵犯?法律又怎么規定?
泳衣不能游泳,卻不作任何提示,涉嫌誤導消費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和第二十條,消費者有權了解商品的“用途、性能”等真實信息,經營者必須如實、全面告知,不能隱瞞或誤導。
我們來看這個案例:
商品標題是“海邊度假泳衣”,沒有任何“僅供拍照、不能游泳”的提示;
消費者購買后下水使用,出現走光,且評論區不少用戶反饋同樣問題;
商家在客服回應中才承認“不能游泳”,卻并未在商品詳情中進行任何提示。
這就很明顯了——商家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消費者對商品的使用預期與實際功能嚴重不符,典型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侵犯。
是否構成欺詐?關鍵看商家是否“明知”仍隱瞞
法律上認定欺詐的兩個核心要素是:
商家明知存在產品問題,卻不告知;
消費者因此作出錯誤購買決定。
在這個案例中,評論區早有多名買家反饋“不能游泳”“容易走光”,說明該問題并非個例,商家理應知道。如果仍選擇不在詳情頁中提醒,就可能被認定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此外,“海邊度假”字樣本身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可以用于游泳。商家利用模糊表述、避重就輕,實質上構成誤導。
一旦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如果泳衣售價低于500元,也按500元計算)。
不能證明欺詐,也可能構成違約,需賠償損失
即使商家辯稱“不知道存在缺陷”,也逃不了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如果產品無法達到正常使用目的,屬于違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
這類損失不僅包括商品金額,也可能包括因走光導致的精神損害。在類似案件中,法院支持消費者要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已有先例。
消費者維權可以這樣操作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情況,建議這樣做:
留證據:保留購買記錄、商品詳情截圖、客服聊天記錄,特別是“未提醒不能游泳”的頁面證據。
截圖評論區:證明其他消費者也有相似遭遇,有助于認定“商家明知”。
投訴舉報:可向市場監管局舉報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
主張三倍賠償:如認為屬于欺詐,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三倍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
泳衣不能游泳,就像雨傘不能擋雨一樣荒唐。如果商家只顧“賣相”,卻回避使用功能,那就是拿消費者當“試驗品”。法律的底線,就是保障消費者不被這樣“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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