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研究
根據法律規定,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即構成醉酒危險駕駛。
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且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及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醉酒后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挪車、停車入位,接替駕駛停放、駛出交由他人駕駛等短距離駕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惡劣情節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針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律師的辯護思路:①審查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等從寬量刑情節。②“道路”,“機動車”是否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機動車”。③血液樣本提取、封裝、保管是否規范。④鑒定意見的送檢程序及日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⑤鑒定過程是否按照規定同步錄音錄像。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范的取證行為。以上六種情形如果沒有補正或者作出合理懷疑的,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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