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閩侯縣的張某,因為幫鄰居順手賣了點菜到菜市場,賺了14元錢,但沒想到這些菜竟然農殘超標,因此要被罰款5萬元。因為遲遲沒有繳納罰款,被追加罰款5萬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這起案件發生在2022年,去年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強烈反響,其中“賺14元罰款10萬”的情節尤其讓人側目。該案最近有了最新進展,據人民日報報道,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張某的違法行為屬實,但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申請執行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也就說,張某的罰款可以不用繳納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復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所謂過罰相當,就是相應的懲處還應與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違法主體、主觀惡性、貨款金額等相匹配。此案中,張某系首次違法且無主觀故意,違法所得也僅有區區14元,對其施以5萬元的罰款,后因張某沒有及時繳納罰款又追加罰款5萬元,明顯屬于“小過重罰”,違背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不僅是司法的良知與溫度,也是每一個法律人的終極價值追求。法院對行政處罰的及時糾偏,就是這句話的最好詮釋,守住了公平正義的底線。同時也讓我們看到,公平正義并不僅僅指向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懲罰和制裁,很多時候也體現為對手握權力的執法機關的一種約束。法律面前,沒有誰天然代表正確,任性的執法權尤其需要得到規置。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涉案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五萬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張某售賣的芹菜農藥超標,確有違法事實,因此當地市場監督局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不令自認為有理有據,而且還是寬大處理。
但執法部門忽視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張某的情況完全符合這一規定所要求的所有條件。
行政執法或者說罰沒權的行使,本身是個有專業要求的技術活,必須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充分考量過錯大小、主觀惡意和危害后果等要素,不能簡單地照搬法條,更不能基于自身的強勢地位而機械化執法。“轉變芹菜賺14元被罰10萬”并不是孤立的案件,此案曝光后,國內又發生多起“小過重罰”式的案件。網友出于樸素的正義感都能看出其中的不合理和反常之處,為何執法機關沒有看到?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正如有專家所言,高額的處罰金額,還有可能進一步衍生出“趨利性執法”的問題。
有位檢察官說過,“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小過重罰,賣幾斤芹菜就要罰人家10萬元,就是在毀掉別人的人生,既有悖公平正義,也會傷及執法的嚴肅性和正當性。因此,每一個執法者都要牢記這句話,善用和慎用手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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