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語|文
賓語觀世|出品
一起事實并不復雜的判決,因為荒唐指數過高,把大家的心情搞得挺復雜的。
今天(3月3日)凌晨02:10,@開挖掘機的付大狀發了一條微博:
“赤腳醫生”馮自陸多次無證上門為賣淫女看病、打吊針,被浙江兩級法院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案號:(2012)
浙刑三終字第125號。我認為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定性分析錯誤,不管是否牟利都屬于本質上無社會危害性的“中立的幫助行為”。請你們盡快啟動再審或依法提出抗訴,給當事人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
凌晨2點多,正是丑時,過去這個時辰,連牛都吃完草準備休息了,可這個@開挖掘機的付大狀愣是深更半夜不睡覺,喊話@浙江檢察和兩高等單位,呼吁“盡快啟動再審或依法提出抗訴,給當事人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
這條微博引發共鳴。這個判決,讓“付大狀”蒙圈,也讓眾多的法律界人士覺得“離譜”、“不可思議”。
@開挖掘機的付大狀:看完完整的判決書,我懵掉了。
@刑辯許俊平:確實離譜,憑感覺把人判了。
圈里人都知道,@開挖掘機的付大狀是南京的刑辯律師付士峰,這位以“甘為蒼生說人話,不為權貴唱贊歌;但愿世上無疾苦,寧可架上藥生塵”為執業理念的青年才俊,經常被同行請去做《辯護人出罪思維的自我修養》之類的主題演講。
因為多次無證上門為賣淫女看病、打吊針被兩級法判刑的馮自陸不是付律師的當事人,他也不認識馮自陸這個人,就是“認為司法不能是這個樣子,社會也不可以這么糟糕”,看完判決書后,“士者橫刀立馬”的付士峰坐不住了。
根據杭州、浙江兩級法院的判決書,生于1974年的馮自陸是安徽霍邱人,2011年5月30日因涉“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杭州市檢察院指控馮自陸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判決。法院認為:
被告人馮自陸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鄭某平、胡某芬、李某強、林某媚、胡某乾等人在湖州街何家村開設休閑店,控制女性賣淫及賣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況,仍然聽從組織賣淫者的吩咐與安排,多次無證上門為這些賣淫女看病、打針,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輔助的作用。
經不公開審理,杭州中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馮自陸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浙江高院經綜合評判認為,被告人馮自陸接受指示上門為受控制的賣淫女看病,為他人順利組織賣淫提供了協助,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2012年12月1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11年后,@開挖掘機的付大狀“挖”出了這起陳年舊案。
看完判決書,付律師“罵罵咧咧持續了兩分鐘,真的氣壞了”。是呀,按照法官的邏輯,賣淫女罪不可恕,是不是生她們的父母,教過她們的老師,給她們送過外賣的小哥和平臺,都該被問罪?
不光付律師不解,其他的法律同行也不解:什么邏輯?怎么判案?怎么能不顧事實和證據?
北京的盧濤律師說,按照這個邏輯,嫖客們明知是賣淫女,還紛紛上門接受服務、支付嫖資,也為組織賣淫活動起到了輔助的作用,也都是共犯,要是沒有他們上門,沒有了獲利市場,豈不早就關門大吉了……
晉代名醫楊泉和清代名醫喻昌都說過,“醫者,仁術也”,監獄法第54條明確規定: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權利,罪犯的健康權尚且受法律保護,給賣淫女看病的“醫者”,如何就被治罪了?(作者:賓語)
出品 |賓語觀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