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關乎著人們的生命安全,特別是大型的工程建筑更是如此,如果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偷工減料,沒有達到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話,就構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那么,本文將詳細的向大家介紹工程重大安全罪是如何認定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首先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構成本罪的條件
1、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其中“建設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部門,也就是“業主”;“設計單位”,是指對建設工程進行專門設計的單位;“施工單位”,主要是指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及各種標準、要求進行建筑物建設的部門。“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聘請,擔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單位。
2)行為人的目的雖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但為了投機取巧,從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如降低水泥標號,使用不合格的殘次建筑材料等。
3)必須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這里所說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該建筑工程在建設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達不到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嚴重問題,導致樓房倒塌、橋梁斷裂、鐵路塌陷,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事故等。
2、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建筑設計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是不按質量標準進行設計。建筑施工單位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二是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上述違規行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違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質量下本導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條件。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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