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虛構事實、編造虛假理由騙取財物,構成詐騙罪嗎?
王五與丁六認識,王五謊稱可以為丁六辦理車輛運輸經營業務,先后三次從丁六手中騙取66.5萬元。后來,王五表示還錢,讓丁六去拿錢。丁六到王五家,得知王五只愿償還66.5萬元本金,不愿償還本息120萬時,丁六拒絕收取。
丁六報警,王五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王五稱有能力為丁六辦理車輛運輸經營業務,確實是編造的虛假理由,王五確實編造虛假理由騙了丁六66.5萬元。
但王五在丁六還未發現被騙的情況下,主動要還錢,并且王五確實有償還能力,但因丁六嫌錢少,而沒有收取。
王五構成詐騙罪嗎?
本案涉及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界分問題。
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客觀上,行為人都采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但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在主觀上是不同的: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這是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根本區別。
那怎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一)行為人對騙取的財物如何處置。是用于揮霍、進行非法活動或用于歸還其他債務,還是用于正常生產經營;
(二)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財物,還是有歸還能力;
(三)行為人是否有積極的履行行為。是沒有履行行為,還是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努力;
(四)行為人的事后態度。是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銷毀賬目、甚至逃跑,還是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挽救被害人財產損失或主動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王五在丁六并未發覺被騙、也未催款的情況下,主動向丁六提出還款,且王五具有償還能力,因此,王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王五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最高院復核、重審一審、重審二審,王五最終被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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