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盜竊他人財物,公司構成盜竊罪嗎?公司是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嗎?
王五是一公司董事長。在公司未向自來水公司申請許可及報備的情況下,王五指使公司員工私自接通自來水管,盜取108萬元的自來水供公司使用。
公司盜用自來水,公司構成盜竊罪嗎?
有觀點認為,盜竊罪的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公司不是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因此,公司不構成盜竊罪。
有觀點認為,雖然公司不是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公司不構成盜竊罪,但公司的董事長王五應當承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還有觀點認為,王五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盜用自來水,王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王五不構成盜竊罪。
您認為,是公司構成盜竊罪,還是王五構成盜竊罪,還是公司和王五均不構成盜竊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因此,公司不構成盜竊罪。
那對于這種公司盜竊他人公私財物,供公司使用的情形,就沒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自來水公司就不能獲得救濟了嗎?
當然不是,自來水公司當然可以獲得救濟,其可以追究王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有人認為,王五本人沒有獲利,其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啊,王某怎么能構成盜竊罪呢?
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為人“為自己占有”,可以是“為第三人占有”。只要行為人用秘密竊取的方式,改變公私財物原有的占有狀態,就可以成立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
因此,王五雖然是為了公司,而不是本人利益,盜用自來水,王五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盜竊罪。
追究王五盜竊罪的刑事責任,不僅有理論支持,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王五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那自來水公司的財產損失,也由王五承擔嗎?
不是的,應由王五所在公司賠償。因為王五所在公司是實際獲利者,而不是王五。
法院判決,王五所在公司賠償自來水公司108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