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市B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原告被抓后,A市公安局B分局C派出所于2018年1月17日23時59分對原告進行尿液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呈陽性。
同時被告的民警于2018年1月18日00時07分至2018年1月18日00時45分對原告進行了詢問,被告根據調查和收集的證據于2018年1月18日對原告作出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在原告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對原告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認為,被告在沒有對原告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采集的情況下,就無法證明該局C派出所民警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測報告是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進行的,故被告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程序違法,同時被告收集的上述證據也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對原告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顯屬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被告A市公安局B分局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案“四個一律”》
1、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后,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嚴禁違反規定帶出辦案區訊問詢問;
2、進入辦案區后,一律先進行人身檢查和信息采集;
3、違法犯罪嫌疑人在辦案區內,一律要有人負責看管;
4、在辦案區內開展執法活動,一律要有視頻監控并記錄。
三、未按照規定在辦案區辦案,吸毒行政處罰被撤銷
按照公安機關“四個一律”規定,公安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必須在辦案區進行。在上述案例中,民警對吸毒人員的詢問、尿液檢測未在辦案區進行,法院認為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違法,違反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也不具有合法性,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吸毒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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