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菏澤經濟開發區法院
案情回顧
張某燁(9周歲)、陳某森(8周歲)系菏澤市某小學同班同學。2021年1月4日下午課間休息時,張某燁在學校走廊玩耍,被跑動的陳某森從身后撞到。張某燁隨即到老師辦公室。經班主任查看,張某燁嘴角有外傷,班主任了解相關情況后于當日14時53分、14時57分、15時55分電話聯系雙方家長協商處理。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間,班主任又先后14次電話聯系雙方家長協商處理。
另查明,菏澤某小學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在各班級張貼了包括“課間休息時,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鬧”等內容在內的《班級管理制度》;在走廊張貼了《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守則》及“走廊樓梯請慢行,你謙我讓腳步輕”的標牌;出臺了《打造規范有序的班集體細則要求(修訂稿)》,對包括“課間十分鐘休息要求”在內的各方面行為規范進行了詳細要求;還不定期組織安全主題教育班會、通過紅領巾廣播站進行安全教育等。
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筆者觀點
學生之間打打鬧鬧的事情常有發生,有些家長看到孩子受傷便一時慌了神,但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還得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也就是說,如果學校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管理職責,那么學生在課間玩耍受傷,事發突然,學校無法預測、難以掌控和避免,而且如果學校在事件發生后及時調查了解相關情況,聯系雙方家長協商處理,處置措施得當,那么學校就不存在過錯且履行了積極救助義務,也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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