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莒南縣人民法院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被告人陳某某多次砍伐他人承包的村集體林地內刺槐樹木,并用斧頭將刺槐劈砍成約1.5米長的枝干,20余根一捆背回家中,用于燒火做飯、取暖。涉案林地權屬為集體,地類為純林地,國家二級公益林,被盜伐刺槐數量共349株,其中幼株229株、胸徑超5厘米林木總蓄積量0.8601立方米。被盜伐的刺槐在基準日認定價格為人民幣8357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案,并賠償他人經濟損失8600元且取得諒解。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森林生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集體及個人所有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以及林地所有者的林木的所有權,構成盜伐林木罪。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有自首情節,案發后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森林生態,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判決:一、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清)。二、在案扣押的斧頭1把、松緊繩1條、被盜伐樹干等,依法予以沒收;三、判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盜伐的349株刺槐進行3倍的補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筆者觀點
國家對林木采伐程序有嚴格明確規定。采伐林木要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持證采伐。行為人沒有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雖然取得了采伐許可證,但違反許可的地點、數量、種類等要求砍伐林木的,屬于濫伐林木。在濫伐林木的基礎上,侵犯了他人對生長中的林木的所有權的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
對于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構成盜伐林木罪的行為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行為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判決被告人承擔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自行修復責任,或者同時判決如不履行自行修復責任,行為人承擔一定數額的生態修復金,在判決生效后,由第三人替代修復,驗收合格后再將被告人交納的生態修復金支付給第三人。通過“刑罰+修復”裁判模式實現附帶公益訴訟功能,彰顯恢復性司法理念。由此可見,為了蠅頭小利而盜伐林木實在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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