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北京海淀法院
你是否收到過這樣的短信:“秒殺 低價……退訂回TD”?你在休息時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昏昏欲睡時手機突然叮的一聲彈出消息,卻發(fā)現吵醒自己的是營銷短信?你是否因未讀營銷短信產生的小紅點而“強迫癥發(fā)作”卻無可奈何?
案情回顧
上述情況也是李先生的煩惱。因為深夜收到營銷短信,影響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發(fā)送的營銷短信,短信內容包括:“年度會員日,全年底價,今天最后一天預約,戳網址搶購,回TD退訂”“史低價,12期免息贏返現,回TD退訂”“XXX元起,12期免息贈U盤,戳網址,回TD退訂”等。短信發(fā)送時間大多在15、16時以及19時到23時,李先生不堪其擾。經過回憶,李先生并未注冊過該公司的會員,亦未授權或同意接收該公司的營銷短信。李先生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權益,遂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對李先生進行賠償、口頭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訴。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guī)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筆者觀點
根據上述法條可知,手機號碼也屬于其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發(fā)送營銷短信,涉及對李先生手機號碼這一個人信息的處理,即收集、存儲涉案手機號碼以及向其號碼傳輸營銷信息。上述行為均未經李先生明確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侵害了李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實踐中,類似的個人信息侵權十分常見。在法律上,未經自然人明確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實施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即構成個人信息侵權。在互聯網經濟下,手機號碼是有經濟價值的個人信息,侵害此種權益的現象尤為常見。在遇到此類侵權時,消費者可明確表示拒絕,要求其刪除信息,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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