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他人手機卡,并登陸他人支付寶、京東商城賬號購物消費或借款,構成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王五盜竊丁六的手機卡,使用該手機卡登錄丁六的支付寶賬號,并變更密碼。
先用支付寶“螞蟻花唄”,購買手機1部,消費丁六6000元;
后用支付寶“螞蟻借唄”,向支付寶貸款1萬元,轉至自己銀行卡;
最后,王五登陸丁六京東商城賬號,用“京東白條”,購買手機1部,消費丁六5800元。
王五構成什么罪呢?
一種觀點認為,王五盜竊手機卡,利用手機卡綁定的信用卡信息,通過支付寶、京東商城非法獲取丁六錢款,屬于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王五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支付寶、京東白條能進行金融操作,屬于信用卡,王五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五通過“螞蟻借唄”、“京東白條”貸款消費,王五構成貸款詐騙罪;
第四種觀點認為,王五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判決,王五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
一、支付寶、京東商城賬號,不是信用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指出:“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阿里巴巴、京東不是金融機構,因此,支付寶、京東商城賬號不是信用卡。
二、使用“螞蟻借唄”、“京東白條”賒購商品,屬于簽訂合同。
《“螞蟻花唄”用戶服務合同》、《“京東白條”情況說明》、《信用賒購服務協議》等證據證實,“螞蟻借唄”屬于阿里巴巴提供給特定支付寶用戶的信用貸款服務,“京東白條”屬于京東提供給特定京東商城用戶的信用賒購服務,但用戶使用需經申請及兩公司審核通過,兩公司亦在相關頁面上就信用額度、還款方式、期限等權利義務進行了釋明。因此,支付寶用戶通過“螞蟻借唄”獲得貸款,京東商城用戶通過“京東白條”賒購商品,均屬于簽訂合同。
因為京東、阿里巴巴不是金融機構,所以,王五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三、王五屬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王五未經丁六的許可,以丁六的名義登錄京東商城、支付寶賬號,通過操作“螞蟻借唄”、“京東白條”的方式,非法占有阿里巴巴、京東的資金,該行為屬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行為。
綜上,王五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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