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夫妻倆晚上在外吃飯,飯后回到工地繼續工作,晚10點,妻子獨自一人來到了攪拌車旁干活。
這時候,來了幾名陌生男子,他們靠近女子身邊,眼睛上下打量著她,嘴里還說著調戲的言語。
丈夫見到這一幕趕緊趕了過來,擋在妻子面前,警告眼前的幾個陌生男子立即離開。
誰知,陌生男子非但不聽勸,膽子還越來越大,其中一男子還直接上手,摸了妻子的大腿。
這一摸,成了這起“慘案”的導火索,雙方爆發了激烈的言語爭吵,火氣越來越大,最后動起了手。
最終,一名陌生男子被小刀捅死,另外三人均受了不同程度的傷,這起消息爆出來后,立即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經過法院審理,最后的判決結果出來后,不少網友都表示:判的好!
這場轟動一時的“妻子被辱丈夫反擊致1死3傷案”的過程如何呢?最后的判決結果又如何呢?
妻子遭挑釁
這對年輕的夫妻,丈夫名叫陳天杰,妻子名叫孫小娟。
兩人是通過相親認識的,聊得很投機,一年后走進了婚姻的殿堂。
陳天杰是重慶人,個子不高,文憑也不高,但是為人很正派,工作也很努力,孫小娟面容姣好,皮膚白嫩,既漂亮又賢惠。
結婚后,妻子孫小娟索性就跟著丈夫去到了海南三亞市當水泥工人,陳天杰肯吃苦,也很會為人處世,雖然日子并不富裕,但兩人并不抱怨。
日子一天天過去,時間來到2014年的3月12日,這天,也是案件發生的一天。
晚上到了吃飯的時間,陳天杰夫妻倆跟其他水泥工一樣,在工地附近對付吃了頓飯。
同樣在這里吃飯的還有木工組的周烈、容浪、紀小練等四個年輕人,他們還喝了不少酒。
吃完飯后,陳天杰夫妻倆繼續回工地加班,孫小娟負責把攪拌好的混凝土裝填到轉運的小推車里,陳天杰負責運送。
本來,一切都跟往常一樣,但到了晚上10點,前面提到的周烈、容浪、紀小練等人開始找事了。
當時,孫小娟一人在水泥攪拌機旁卸混凝土,恰巧被路過的周烈、容浪、紀小練等人給盯上了。
借著酒勁,他們來到了孫小娟身旁,或許是見她年輕貌美,便肆無忌憚地對她言語騷擾和調戲。
這時候,丈夫陳天杰正好推著小車回來了,見到這一幕便詢問妻子發生了什么,得知前因后果后,陳天杰雖然生氣,但他克制住了情緒,只是警告周烈幾人立即離開。
但是,周烈幾人仗著人多,不光沒有離開,反而還更加明目張膽地挑釁,言語措辭更加激烈。
“你讓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幾人嘲笑陳天杰。
對此,陳天杰依舊保持冷靜,并沒有理會。
但是,陳天杰的忍讓在周烈幾人的眼里成了軟弱的表現,他們變本加厲,過程中,周烈還伸手摸了孫小娟的大腿處。
此時的陳天杰依舊隱忍,不想把事情鬧大,周烈幾人見狀,再度挑釁:“你是不是想打架?”“你今天走不了”“……”
此時的陳天杰終于無法忍受,但也僅限于言語爭吵,并沒有想過動手。
但是,周烈幾人的脾氣反而上來了,周烈先是從工地上順了一把2米長的鐵鏟,隨后向陳天杰沖去。
判決叫好
孫小娟眼疾手快,上前將周烈攔住,周烈扔下手里的鐵鏟,一把推倒孫小娟,朝著陳天杰沖了過去。
陳天杰并沒有理會他們,而是想要去扶倒地的妻子,但這時候,周烈、容浪和紀小練等人已經沖了過來。
幾人對著陳天杰就是一頓拳打腳踢,陳天杰一邊尋找機會逃跑一邊還擊。
或許是酒勁上頭,亦或是打紅了眼,容浪和紀小練在工地上抄起了一米長的鋼管,準備再次折返現場。
期間,聞聲趕來的工友趕緊攔住紀小練,但紀小練沖勁太猛,來到陳天杰身邊大手一揮,打到了陳天杰的手臂。
拳頭和腳如雨點般朝著陳天杰襲來,讓他疼痛難忍,但此時的他什么也顧不上了,半蹲著身子,一邊保護妻子,一邊往衣兜里摸索。
因為工作需要,陳天杰隨身攜帶著一把可以折疊的單刃小刀,拿出刀后,陳天杰伸出手臂揮動。
周烈、容浪、紀小練和一名前來勸架的人均受了不同程度的傷,等大部分工友到場后,周烈等人已經逃跑了。
周烈和紀小練等人只是受了傷,但還沒有危及到生命,但容浪就不一樣了,他跑到了一間地下室里,最后因為失血過多死亡,歿年19歲。
最后的傷情鑒定顯示:
“陳天杰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輕微傷;周烈左大腿遠端前側近膝部創裂痕,輕傷二級;紀小練左腹股溝區裂創痕一處,輕微傷;勸架者劉榮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一處,輕微傷。”
第二天,也就是3月13日,陳天杰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抓捕,后正式批捕。
這起案件曝光后,掀起了巨大的輿論,有的人同情年僅19歲的容浪,他的人生才剛剛開始,有人替他惋惜。
但大多數人還是站在陳天杰這邊,認為陳天杰夫婦根本沒有招惹別人,遇到事情處處忍讓,妻子卻無端受到侮辱,丈夫陳天杰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2016年1月6日,一審法院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杰犯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陳某杰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于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杰無罪。”
但是,在一審下達判決結果后,檢察院又提起抗訴,在檢察院看來,陳天杰的還擊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應當屬于故意傷害。
陳天杰一案不得不進行二審,再次審理后的法院表示:
“陳某杰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符合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因此,陳某杰是被羞辱、被打后為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陳某杰的行為不屬于互毆,不能認定陳某杰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法院認為,周烈、容浪等人的挑釁行為應當屬于“行兇”,因為對陳天杰的“侵害行為正在發生”。
所以,陳天杰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被動進行的還擊,并沒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抗訴,維持原判,陳天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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