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引發關注。案件中,一男子為講義氣幫朋友討債,駕駛小車惡意別車引發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上萬元,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許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據悉,當天被告人許某正駕駛小轎車,載朋友行駛在國道上,看到被害人陳某正在駕駛重型貨車,突然想起該車駕駛員陳某曾欠自己的一個朋友錢未還,于是許某心生憤怒,駕駛小轎車追逐貨車并數次惡意超車、別停陳某駕駛的貨車,隨后在一處下坡超車并橫停在貨車前,陳某剎車不及,導致雙方車輛發生碰撞。
經鑒定,涉案車輛直接損失達到近一萬四千元。被害人陳某與許某達成賠償協議,許某自愿賠償陳某的所有損失,并取得了陳某的諒解。最終許某因累犯等情節,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張律師,這是許某為泄私憤制造的一起交通事故,險些釀成車毀人亡的惡性事故,對此您如何看待許某的這種行為?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交通安全無小事,許某為他的沖動和無知應受到嚴厲處罰,他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到刑罰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本案中,許某看見陳某駕駛貨車后,產生了尋釁滋事的犯罪故意,追逐攔截陳某,情節惡劣,最終被判處尋釁滋事罪,罰當其罪,依法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秩序。
我認為,交通安全、平安出行關系著每一個家庭和社會公共秩序。公眾應當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常識,駕駛人員要做到文明駕駛、理性駕駛,遵守交通法規、不別車搶行,不隨意變道。交通管理部門也應當大力宣傳交通安全,積極采取措施保證群眾的交通安全。
首先,通過交通執法檢查,糾正交通違法行為。其次,加大交通安全宣傳,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最后,加大交通執法力度,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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