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煙火擾“清明”!陸豐公安查處一起野外違規用火案
山火猛于虎
防患未“燃”為上策
一旦發生火災
將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當前正值春耕農事
春游踏青、清明祭祖高峰期
且春季天氣干燥
森林防火工作形勢嚴峻
增強防火意識
堅決杜絕野外違規用火
陸豐公安將持續加大火災隱患排查
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查處打擊力度
近日再查處一起野外違規用火案
行政拘留一人
望廣大市民引以為戒
4月3日12時許,我市碣石鎮一地發生火情,鎮、村、應急部門和公安機關組織力量全力撲救,火已被撲滅。
陸豐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聯合碣北派出所調查確定,起火原因是碣石鎮角溪村一村民謝某(男 ,54歲,碣石鎮人)在祭掃墳墓時,違規使用明火燃香致墓紙著火引發火情。后謝某主動報警并到案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其野外違規用火引發火情的違法事實。
目前謝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普 法 一 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汕尾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啟動森林火災III級應急響應的通知
清明假期于4月4日開始,全市將進入掃墓高峰期,森林火災發生幾率增大。根據《汕尾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決定于4月4日8時將森林火災應急響應提升至Ⅲ級,全市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進入緊急狀態,啟動聯合值守工作機制。
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巡山護林力度,各級森林消防隊伍靠前駐防并做好緊急出動準備。
汕尾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2024年4月3日
為加快出警速度,及時撲滅火災,如您在碣石轄區內發現火情(包括野外火情),請及時撥打我鎮消防報警電話:0660-8282119(24小時接聽),并盡可能描述清楚火情發生的地點,以便消防人員第一時間進行處置,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感謝您對碣石消防工作的支持!
碣石鎮人民政府 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