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經濟立法”在我國古代的法律典籍中并無此概念,但關于經濟法律的規定卻十分豐富。尤其是在秦代,自商鞅變法直至秦始皇統一六國的這一時期內,經濟立法的內容已相當豐富。
一、統一文字,典章制度
過去的學者認為,秦代法律形式只分為律、令、制、詔四種。1975年出土的一批秦簡,證實了秦法制還存在著其它形態。“律”是由政府制定的法令,是一種相對固定的法律形態,它在商鞅以后逐漸形成,并逐漸形成了一種主流的法律形態。秦朝的法律是完全由政府來解釋,秦簡《法律答問》中就對秦律的“刑”作了大量的解釋。
在秦朝的經濟法律體系中,土地法律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秦朝政府以世卿世祿為依據,實行以功定爵、以田定爵、分二十等的辦法,逐漸在秦國建立起了封建土地私有的制度。
秦簡《語書》載:“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后有間令下者。”
商鞅變法之后,秦一直推行重農政策。諸如土地使用、農田水利、作物生長、牛馬飼養、種子保管以及防止風澇蟲災等方面,均在秦簡《田律》、《倉律》和《效律》中作了詳細的規定。
秦朝的律法還規定,在夏天之前,百姓們不能焚燒青草、采摘新鮮的植物、捕捉小動物。秦簡中的律法還禁止百姓毒殺水中魚鱉,采用陷井和網署獵取野獸,這個禁令每年七月才解除。秦代對于耕牛保護的規定也相當嚴格。
秦始皇時法律規定偷馬的人要被處死,偷牛的人要受到加重的懲罰。《鹽鐵論刑德秦簡》則規定誰偷了一頭牛,就將要受到嚴酷的刑罰。
秦代搖役和戍役極為繁重,法律不許一戶人家同時被征調兩個勞動力以上去服役,否則有關官吏要受到處罰。凡是以勞役贖罪或抵債的人,法律還規定在耘田和播種季節可以回家各二十天,以保證不誤農時。
秦律對手工業生產的規章制度也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像《工人程》中所說的,因為冬天和夏天白天的時間是不一樣的,冬天一天的工作,就相當于夏天的一天。這一點對工匠和那些被囚禁的人來說也是如此。
《工律》還規定如果是同樣的器物,它們的大小、長度和寬度也必須相等。對產品的規格用法律加以明確規定。要求做到統一土地稅。
除此之外,秦律還要求做到統一土地稅,土地稅亦稱田租、田稅、田賦。商鞅變法后,秦朝政府按農民收入糧谷多少征收地稅。秦孝公十四年,秦國將本國的田賦改為什伍稅,并征收人口稅。
二、兵馬俑陣,千軍萬馬
秦始皇統一中國后,農民的賦稅負擔更重了。為了保證田賦的收入,秦律嚴禁官員私藏土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如果部門官員在百姓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侵占了百姓的土地,則會受到嚴懲。
然而官員是否應該將這些土地歸還給百姓,以及已經租出去的土地和未租出去的土地是否算作匿田,此項研究目前尚未明確。《田律》反映了秦朝晚期的賦稅,不以收成的情況為準。因此,不管農民種或不種,收成如何,他們都要繳納田賦。
人口稅即口賦,就是對人身的課稅。為了保證口賦收入,秦代建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秦獻公時就有根據戶籍來進行統計。秦孝公時政府進行人口統計,他們要將出生和去世的人口記錄下來。
秦簡《搖律》有一條規定,對于違反搖役期限的人要采取嚴厲處罰的法規,其規定如果御中發布征召令,有人因自身能力不足而無法及時執行,他就需要繳納私人貨物作為補償。如果有人失期三到五天,就被罰款一定數量的貨物;如果超過十天,他們挨罰款貴重的貨物。
到秦二世,如果屯戍失期,所有犯法的人都會被斬首處決。為了防止百姓逃避搖役,這個法律中,有關于處理事務和無法履行徭役義務的罪名規定。
《語書》載:“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
秦朝政府為了商業活動的正常進行進行了商事立法,統一度量衡是其采取的一個重要措施。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秦孝公下令統一度量衡,他把升、衡、丈、尺作了劃一規定。秦始皇統一六國后,他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了同樣的做法。
從《工律》中的記載可以看出,秦政府下令工人們要用標準儀器對當地的測量儀器進行校驗,如果存在錯誤的水桶和斗,他們都會受到經濟上的懲罰。《關市律》和《效律》規定,商人出售的產品必須標明價格,如果其物品估價不正確要按律定罪。
秦始皇統一了六國以后,為了滿足國家的經濟和政治需求,他頒布了一條新的貨幣法規,這一法規規定黃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而把自然形態的貨幣,如珠寶、貝類從等價物中排除出去。
三、黃河滾滾,長江悠悠
從秦簡《司空律》、《金布律》和《法律答問》中可以看到,秦代的債務關系可分為百姓相互之間及百姓和官府之間兩種,而律文中則更多地是反映后者,并具體規定了一些關于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
《司空律》規定,百姓欠官府的債務,如果他無力償還,那么按其規定日期起用勞役抵償,一天勞役抵償八錢,由官府供應伙食的百姓,每天抵償六錢。這種償還辦法稱為居貨抵債。至于欠債償還的期限,按《金布律》規定,一般不得超過當年,逾時都按照法律來判斷。
《秦律雜抄·戍律》載:“同居毋并行,縣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貨二甲。”
商業法律中的賞罰方法,在秦朝的各種經濟領域,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而采用法制的手段強制執行,官民都要服從,不可違背。
凡國家糧倉、土地、牲畜及其他財物,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管理的責任制。這制度不僅分工明確,責任具體,措施周密,而且實行罰款與賠償等經濟制裁手段和縣令、垂、官尚夫與眾吏的連坐辦法,以保證經濟管理責任制的順利實行。
此措施無疑會對國有土地、收場的經營和對糧食、物資的管理帶來積極的后果,至少也有利于防止各級官吏的貪污盜竊和減少因管理不善帶來的經濟損失。
在財務核算制度中,有一個每年年初的預算制度。根據《倉律》的規定,如果商人使用貯存的架稻和糯稻來釀造酒,用于為客戶提供服務,那么他們必須在每年十月即歲初,在碟子上寫明所需數量,并上報給內史。這種在年初上報某種物資所需數量給內史的制度,顯然帶有財經制度預算的作用。
在秦朝的經濟法律體系中,土地法律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秦朝政府以世卿世祿為依據,實行以功定爵、以田定爵、分二十等的辦法,逐漸在秦國建立起了封建土地私有的制度。
結語
由此可見,秦代實行了一系列的經濟政策和立法措施,它通過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為國家的建設和軍事擴張提供了充足的資金。這些經濟立法對于加強中央集權、推動農業生產和國家財政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和影響。
參考文獻:
《語書》
《秦律雜抄·戍律》
《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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