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藍天彬律師,來自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在今天的刑辯論壇上,我發言的主題是“刑事辯護要敢于嘗試、善于突破”,簡要地分享幾點:
第一,查閱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大家是經常去做的。那么,復制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是否有可能?我認為要敢于嘗試,盡力爭取,不要自我設限。
之前,有個案件,我認為存在刑訊逼供,提供了相關線索,申請復制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檢察官一開始不同意,說之前都不讓復制的。我還是不放棄,提出之前在其他案件也復制過,需要的話我可以打開電腦給他們看,希望這次也能復制,不然幾十個小時的訊問視頻,要在檢察院看很久,不太方便。
經過多次溝通,可能他們也看到我在較真,最終同意復制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復制一次之后,我發現不完整,又和檢察官溝通,檢察官找公安機關,過段時間我再去復制剩下的光盤。
有了復制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那就好辦多了,可以針對每個細節截圖分析。
后來,我們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最終把當事人的有罪供述排除了,不再作為證據出示。
第二,有些案件,合議庭成員包括法院院長或副院長,這時候我們除了找承辦法官溝通,還要積極主動找院長或副院長當面溝通。我們是科層制社會,院長或副院長的話語權更大一些。
之前,有個案件,檢察院建議量刑四年半,經過我們和副院長反復溝通,把刑期從四年半,逐步降到三年,兩年半,最終降到兩年三個月。也就是說,要敢于、善于和法院院長、副院長溝通。
第三,坦白加退贓,是否可能減輕處罰?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退贓可以從輕處罰。通常來說,坦白加退贓,大家認為可以從輕處罰,但不太可能減輕處罰。不過,在侵財類犯罪中,我們認為是有可能的。
依據在哪里?
我們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那么,如何理解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
第一種情形,“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是指特別嚴重后果必然發生或者極有可能發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避免了發生。
比如,有一筆幾千萬元或者幾億元的資金,馬上要轉移到境外,因為犯罪嫌疑人坦白,避免了轉移,也就是避免了特別嚴重后果發生,這時候可以考慮減輕處罰。
第二種情形,如果特別嚴重后果已經發生,但因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使特別嚴重后果得以消除的,也應該予以同等評價。
只有這樣,才能鼓勵犯罪嫌疑人積極作為,挽回損失,消除后果,恢復社會關系,這也是恢復性司法理念的體現。為此,對于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從而挽回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也宜認定為“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
在侵財類犯罪中,侵犯的是財產性利益,被害人最關心的就是挽回損失。在詐騙罪或盜竊罪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坦白了,也全額退贓了,消除特別嚴重后果,相當于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我們認為可以減輕處罰。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
當然,這條規定主要適用于侵財類犯罪案件的辯護。如果在職務犯罪中,因為侵犯的是職務廉潔性,不太適用。
對于《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我們非常希望大家都能夠用起來,和檢察官、法官多溝通,就像當年的正當防衛條款,本來一直就像僵尸條款,一直沉睡著,后來因為幾個重大案件爆發,才激活起來。
以上就是我的分享,希望有機會和大家多多交流,謝謝各位!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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