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曲陽某服裝廠訴稱,2020年4月份至2021年12月份,該廠為永嘉縣謝某加工服裝,經結算謝某共計欠其加工費8.7萬元,并于2022年1月9日給服裝廠書寫了欠條。
但,自欠款至今服裝廠雖多次向謝某索要,謝總是以無錢為由推諉。故此,特起訴。
【審理】
2024年4月16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前,謝某提交了一欠條,欲證明服裝廠尚欠其服裝735件,價值4.4萬元。對此,服裝廠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對該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欠條只是證明了服裝廠收到了謝某待加工的服裝原料,成品原告經多次告知被告取走,被告不取走。因此,與加工費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判決】
2024年4月16日,永嘉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為原告不同意價值4.4萬元服裝與所欠加工費進行抵頂,且同意由被告取回該批成品服裝,故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無法一并處理。
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于是,判決謝某于十日內支付原告加工款8.7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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