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
孩子跟隨父親生活,
幾年后父親意外死亡,
母親欲接回孩子 自己撫養 ,
卻被一紙“遺書”阻攔,
這份寫著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遺書”
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案件背景
韋女士與董某婚后生下女兒小董,因韋女士與董某發生家庭矛盾,雙方于2018年協商離婚,小董跟隨董某生活,韋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2022年,韋女士發現董某2個月沒有接收自己匯去的撫養費,于是她來到董家探望小董,方得知董某已去世。韋女士要把時年9歲的小董接回身邊撫養,監護看管,董某的弟弟董先生卻出來干涉。韋女士讓娘家親人跟她去找董先生協商,董先生仍然態度堅決地阻止不讓小董跟隨韋女士生活。
韋女士再次委托代理人和她及娘家人前去與董先生協商處理此事,董先生拿出一份董某的遺書,說董某生前留下遺愿,讓他擔當小董的撫養人。
提起訴訟
“董先生的行為違反《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利”,無奈的韋女士只好向融水縣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判決董先生停止侵害韋女士對自己親生女兒小董的法定監護權以及跟隨韋女士生活的權利,將小董交還韋女士。
庭前調解
法院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韋女士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先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調解。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雙方經過多輪艱苦地“談判”,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董先生把小董交還給韋女士;韋女士向董先生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作為他照顧小董的費用;董先生以及小董的爺爺奶奶可以在不影響小董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視小董,由雙方協商后,可以將小董接回爺爺奶奶家小住。 韋女士 應確保小董每月可以回爺爺奶奶家住一次,董先生應確保把小董安全送回給韋女士。 董某遺留的遺產與韋女士無關。 韋女士可以把小董的戶口遷到自己的戶籍,小董年滿18周歲前韋女士不得更改小董的姓名,否則要負違約責任。
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糾紛至此告結。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條主要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關內容,明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并對父母之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承擔監護人作出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
作者 :何水仙
編輯:管建融
校對:黃海燕
審核:賈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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