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其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問題
但,現各地法院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的認識卻不盡相同,多數裁判觀點是直接按當地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誤工費。因為,庭審中很多農村戶籍受害人都無法舉證證明其從事農林牧漁業。
然,最初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是因為該標準低,未提供任何證據使用該標準判決相對公平。而,近年來農林牧漁業標準已遠超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標準。此時,對于未提供誤工損失證據的農民,仍舊一律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其誤工費有失公允。
也就是說,在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行業大類法人單位從業人員,誤工標準按照統計局發布的農林牧漁業標準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農村務農人員,如果只有村委會證明和土地承包合同,從而直接按照該標準認定則顯而易見,不公平。
難題
比如,2022年8月7日,農村戶籍石某在寧洛高速發生交通事故,致石某受傷。經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石某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減少的收入,則按2022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133元計算其誤工費,而非2022年度農林牧漁業標準55304元。
但,保險公司仍認為來安縣人民法院的判決適用法律存在嚴重錯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石某主張誤工費賠償,應當舉證證明其有工作收入,在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后,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賠償標準,即無損失則無賠償。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石某在一審程序中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誤工損失,故一審判決徑行認定其誤工費有違公正。
當然,最后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來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又如,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宋某訴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對農村家庭主婦宋某的誤工費則是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并保險公司已全部履行。
由此可見,隨著農林牧漁業標準的提高,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否按此行業計算賠償金尚待相關部門給出明確的答復。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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