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橋頭村是拆遷村,9排16號是該村村民孫素芹和兩個年幼女兒孤兒寡母的唯一祖傳住宅,不僅有共產黨第一屆寶坻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證,也有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報送公安機關編制的門牌號碼,及工商機關按此門牌號碼核發的營業執照,是政府各部門包括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公認的合法建筑。但卻于2017年11月28日遭到街道辦事處的強拆,給她造成了巨額損失。
由于強拆前沒有任何通知,已被法院判決程序違法,加之沒有相關職權部門作出的“違建認定書”和“拆除決定書”,其不僅已超越職權,而且也沒有法律依據,其的強拆行政行為也違法。最高法在(總第243期)公報中明確規定:“征收補償解決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但強拆前孫素芹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在本案中,街道辦事處的強拆不僅已被法院判決程序違法,而且由于沒有“違建認定書”和“強拆決定書”,其的行政行為也違法。再者說,農村村民的一宅一戶也應受到政策的保護。對此,孫素芹近日向朝霞街道辦事處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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