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貓事件的警方通報來了,我認為警方公布的賬目是最清晰最解決問題的。
胖貓死前:2021年11月-2024年4月
胖貓向譚某轉賬了79.9萬元。
譚某向胖貓轉賬了29.7萬元。
51萬差價從這里來的,胖貓生前真實凈轉賬金額為50.2萬。
胖貓死后:
譚某應胖貓父親要求轉賬13.6萬元,向胖貓姐姐轉賬了3萬元,把這個歸還的錢算上,剩余差額其實是33.9萬。但是,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使用支付寶共同錢包,胖貓多花了7.5萬,所以還差26.4萬。
而經過調解,近日譚某已經全額退還所有差額。
當然,我看見有人覺得胖貓多花7.5萬是戀愛期間兩人吃飯買單,不該只算男方
也有人覺得,最后有6.6萬轉賬是男方最后時刻單方面轉賬,不該算到女方那邊
這里抓大放小,不然細節能扯到明天。
所以,問題就變成了,兩年多的戀愛關系期間50萬投入是否算欺詐。
法律角度來說,兩年時間,有網戀有奔現,成人,自愿,且存在高達317次的轉賬次數,不太可能按欺詐來定。
說到底,這錢還真是男方自愿付出的,你說這個是被PUA了
那么又回到了最開始的問題,這究竟是一個欺詐案還是PUA案。
包麗案給許多人形成一個路徑,雖然法條來看無法支撐,但鬧大了輿論關注了,法律可能會有延伸解釋。但問題就在于,這個路徑可以直接復制嗎?
然后你發現,這又回到下午說的,你要如何理解包麗案。真是以后只要發生男女感情糾紛最后一方自殺的案子,都直接照搬嗎?
而從道德層面來看,下半場應該更有的吵。
有人說兩年戀愛就轉了50萬,這還不是撈女?
也有人說兩年青春,男方50萬都不花還好意思?而且死后還還了16萬,最后26萬差額也在調解后補上了,女方青春就這么幾年,時間成本來看女方還虧了呢。
通報不出,大家隔空吵,通報一出,都更覺得自己對了。
不過我覺得數字背后,可能有些大眾更容易忽視的東西。
熊律算了一下,兩人結實從21年11月到24年4月,29個月,126周,胖貓死前一共打了79.9萬,返還了29.7萬,差額是50.2萬,除以126周是0.41萬/周。
也就是平均每周男方給女方打4000塊錢~
從胖貓姐姐的說法,再結合男方這個平均每周4000的打錢支出,胖貓每月收入應該真的在兩到三萬左右。
事情開始大家疑問最多的是代練收入問題,是否夸大問題,最后來看反而是最真實的,經得起數學上考驗的,月入兩三萬的新興崗位,確確實實是存在的~
這個收入甚至超過了很多自媒體情感大V~王者通天代是真賺錢
以這個收入,在當前時代無論如何都應該過的很好
只能說,人永遠要學會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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