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任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記結婚,2023年1月生育一子。任某婚前給付夏某彩禮款10萬元。夏某于2024年2月起訴離婚,任某要求分割10萬元彩禮款。
關聯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裁判理由及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均主張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應準予雙方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夏某與任某已經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近二年并育有一子,綜合考慮任某的婚前財產、經濟收入、雙方結婚旅行的花費、彩禮款數額等情況,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婚前給付導致任某生活困難,故任某關于分割彩禮款的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定親彩禮、聘禮等。在現代,彩禮是依據當地風俗,一般由婚姻關系中男方向女方給付的錢物。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應考量彩禮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孕育情況等,不能一刀切均予以返還或不返還。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形成持續穩定生活狀態,給付彩禮方并未舉證其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且給付數額相對當地彩禮數額并非過高,不予返還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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