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八 種:信 用 證
1、一般過程及成本
信用證是一種由進口方的銀行發出的承諾,在出口方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準備好相應的單據并提交給銀行后,銀行將向出口方支付相應的金額。信用證的精簡流程包括:進口方向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銀行審核后開立信用證并通知出口方的銀行,出口方的銀行再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準備貨。
2、優缺點
優點:信用證優點是可以降低交易風險,因為進口方的銀行承諾支付貨款。
缺點:手續繁瑣,成本較高,需要的單據較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可能導致無法收到款項。
3、常規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受益人偽造單據、惡意不交付貨物、提交假單據等欺詐行為,可以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并審理。
有根據本法規定,當事人以基礎交易欺詐為由起訴時,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開證行、議付行或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列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4、刑事法律風險
《刑法》第195條規定,如若在信用證交易過程中,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亦或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是騙取信用證,以其他方式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5、法律條文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并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以基礎交易欺詐為由起訴的,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開證行、議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列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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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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