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九 種:托 收
1、一般過程及成本
托收是一種由出口方的銀行代表出口方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結算方式。托收的過程包 括:出口方將貨物及相關單據交給其銀行,銀行將單據送交進口方的銀行,進口方的銀行再通知進口方。進口方接受單據并支付貨款,銀行再將貨款轉交給出口方。成本主包括銀行的手續費和可能的交易風險。
2、優缺點
優點:托收優點是手續較簡單,成本較低。
缺點:風險相對較高,因為進口方有可能在收到單據后拒絕支付款項。
3、常規法律風險
托收方式的法律風險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進口方拒付或不承兌:根據您提供的內容,進口方可能因各種原因拒絕支付貨款或不承兌即期匯票。這可能導致出口方無法收到款項,進而給出口方造成經濟損失。
(2)商業信用的風險:托收方式依賴于進口方的商業信用,出口方的收款取決于進口方的支付意愿和能力。如果進口方因各種原因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出口方可能無法收到貨款。(3)法律糾紛和追償難度:如果出現支付糾紛,出口方可能需要采取法律措施來追討款項。然而,追償可能面臨諸多困難,例如進口方所在國家的法律體系、執行難度、追償成本等因素都可能影響最終的追償結果。
(4)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托收方式要求出口方準備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如果出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銀行可能無法支付貨款,進而導致出口方無法收到款項。
4、法律條文引用
1.《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掌握原則》第一條:我行作為寄單行(托收行)時:1.必須依《托收統一規則522》行事。2.所有托收單據必須附有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書”。3.應核對委托人所交單據與“托收委托書”中列明的單據表面是否相符。4.委托人對“托收委托書”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我行。5.我行無義務審核托收單據,僅憑載有“依據《托收統一規則522》”行事的“托收委托書”發出托收指示。6.須在托收指示中明確注明“遵循《托收統一規則522》”及規則所要求的相關內容,且明確和完整。7.原則上應委托我海外聯行或代理行辦理托收業務。委托人提供的代收行為非代理行時,我行視其為提示行,并要在托收指示中列明。8.應在托收指示中明確列明交單、付款方式及路徑。9.應在托收指示中詳細準確地列明所寄單據的種類及份數。10.應在托收指示中明確付款人采取任何行動的確切期限。11.應勸阻委托人對憑付款交單的托收指示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12.應建議委托人在未經代收行事先同意情況下不要將貨物直接運交該銀行,也不應以銀行或銀行的指定人為收貨人。13.原則上不要求代收行對貨物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14.在我行的托收指示中原則上不要求代收行在發生不付款或不承兌時作出拒絕證書。
2.《托收統一規則(URC522)的掌握原則》第二條:我行作為代收行時:1.必須依《托收統一規則522》行事。2.對寄單行注明“遵循《托收統一規則522》”的托收業務,如選擇不辦理,須在3個工作日內以電傳或SWIFT形式通知寄單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費用開支。3.對寄單行未注明“遵循《托收統一規則522》”的托收業務有選擇辦理或不辦理的自由。如選擇不辦理,須在3個工作日內以電傳或SWIFT形式通知寄單行,并向其收取由此而引起的我行費用開支。4.原則上不接受出票人直接寄來的單據。5.除非托收指示中有政治上我國不接受的條款,我行一般不拒絕辦理托收業務。6.只按托收指示中的條款和統一規則行事,不得自行更改;對于不明確的托收指示,應聯系寄單行予以澄清。7.對于付款人地址不全或有誤的托收指示,應立即聯系寄單行,請其提供詳細正確的地址,同時也應盡力查找。8.對寄單行指定提示行的或付款人要求將單據轉給某提示行的,我行應予照辦;同時我行亦可自行選擇提示行。以上情況,我行在向提示行寄單時,應在托收指示中說明只有收妥我行費用后方可放單及/或繕制收費通知。9.收到寄單行的托收單據后,應繕制進口代收通知書,聯同副本單據(如有可能)在3個工作日內提示給付款人,請其在寄單行注明的確切期限內付款或承兌。如在此期限內未付款或承兌,我行應電告寄單行,并等候進一步指示。10.對未列明是憑付款或承兌交單的單據,只憑付款交單。11.原則上不對貨物采取任何行動,包括對貨物的倉儲和保險。12.收到寄單行的托收單據后,應仔細審查單據的種類及份數是否與托收指示中所列表面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電告寄單行,同時提醒付款人注意。13.除非另有約定,不得將款項付給第三方,而只能付給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14.原則上不接收辦理拒絕證書。15.在付款人不付款或不承兌時,應立即電告指示方,并持單聽候其進一步指示,若60天內未收到新指示,如可能應告知付款人,而后將單據退回指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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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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