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為何以搶劫罪被判處死刑?
因為他本來就是犯搶劫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啊。
致人死亡,不是都構成故意殺人罪,除了可能構成搶劫罪外,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還可能因正當防衛而無罪,甚至還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比如,禹城方洋洋被公婆打死,法院判決公婆犯故意殺害罪;
劉某與王某酒后發生爭執,劉某打了王某面部一拳,拉扯中,王某摔倒,死亡。法院判決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①
昆山龍哥案,于海龍就因正當防衛而無罪。
湯陰“清潔工躺車庫被碾身亡”案,法院認為是意外事件,司機不構成犯罪。
因此,認定行為人致人死亡,構成什么罪,不能只看結果,不能因為造成死亡的結果,就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那怎么認定,行為人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等犯罪,還是無罪,或者意外事件呢?
要依據犯罪構成四要件來判斷,就是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
我們以本案為例,用犯罪構成四要件來分析一下,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不同:
一、主觀方面,說白了,就是行為人想干啥,他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本案劉某長期賭博,又退出足浴店的經營,缺錢,于是想搶劫。搞錢是劉某的最終目的,殺人是搞錢的手段。
故意殺人罪的最終目的,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二、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社會關系。
本案中,劉某侵犯了兩個客體,(一)被害人的財產權利,轉走了被害人四萬多元;(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剝奪了被害人的生命。
故意殺人罪,只侵犯被害人的生命權。
三、客觀方面,就是行為人干了什么,實施了什么犯罪行為。
本案中,劉某為搞錢,殺害被害人后,又轉走被害人的錢。
故意殺人罪,一般只殺人。
因此,本案劉某雖然有殺人行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是搶劫罪。所以,劉某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是非常正確的。
有朋友問了,也有為財殺人啊,都構成搶劫罪嗎?
當然不是,認定一個行為構成什么罪,要把犯罪構成四要件聯系起來,作為一個總體來判斷,而不能只依據其中一個或兩個構成要件來認定。
比如說,為財殺人,既殺了人,也得了財,但不能簡單認定為構成搶劫罪。
若行為人就是為了求財才殺人的,就像本案劉某的行為,那構成搶劫罪;
若行為人殺人后,看到被害人有錢,才順手牽羊,那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要數罪并罰;
若行為人為了求財,致被害人受傷,錢到手后,為了滅口,又把被害人殺了,那行為人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要數罪并罰。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是一個非常專業的事兒,不能只看行為造成的結果,要依據事實、證據、法律來認定。
①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刑終533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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