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有《派員出席法庭通知書》,律師也沒有資格要求查閱我們的《派員出席法庭通知書》。”
“只要是鶴壁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就能夠出庭。不需要被指派為辦案檢察官。”
01
2024年5月27日,在鶴壁中院召開的郭建忠、許雙軍等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罪一案二審庭前會議中,到庭的檢察官如此說。
事情的起因是被告人許雙軍的辯護人張凱律師、佀化強律師要求查閱檢察官的《派員出庭通知書》以確認其出庭資格。
當天有兩位檢察官和一位檢察官助理出席會議,這三位倒是很爽快地坦白了自己沒有《派員出庭通知書》。
所謂的《派員出庭通知書》,是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席某一具體案件的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根據這一文書,相應的檢察官才具有出席辦理具體案件的權力。
但許雙軍案的二審檢察官并不如此看,她們在會上說出了上述讓到庭律師大跌眼鏡的言論,顯然突破了法律的常識。辯護人當然據理力爭表示反對。
02
在最高檢自己編的《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第87-88頁就明明白白地寫著:
“出席法庭的公訴人是否具有履行出庭支持公訴的資格,其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職程序。本公訴人作為本院派員出席的公訴人,具有出庭資格(并出示派員出席法庭通知書)……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后,決定指派出庭的檢察人員,檢察人員在被指派為公訴人之后才具備國家公訴人的身份。”
在這本《公訴人出庭指南》中,對公訴人的指南是主動“出示派員出席法庭通知書”。而本案檢察官不僅不主動出示,反而聲稱律師沒有資格要求查閱。
當然,她們也跟本就沒法出示,因為她們本就沒有。
根據《公訴人出庭指南》,“檢察人員在被指派為公訴人之后才具備國家公訴人的身份”。本案的檢察官沒有經過指派,也就不具有出庭支持公訴的資格。
類似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也有。
如第四百四十五條:“對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出席第二審法庭。”說明二審出庭需要被指派。
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庭前會議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訴人參加。”說明庭前會議的出席資格和開庭時一樣的。
可是面對法律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并不認賬。
她認為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只要是檢察院的檢察官就能行使檢察權,也就能出席法庭。
但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并不等于檢察官行使檢察權,這就意味著檢察官需要被檢察院指派才能對具體案件行使檢察權。
正如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也不代表法官可以隨意審理任何案件,而是需要被法院指派才能審理案件。否則就涉嫌違法干涉案件了。
03
但本案法官顯然并不這么認為。
法官說,合議庭合議認為檢察官可以繼續參加庭前會議。
合議庭合議,似乎成了本案法官處理一切問題的法寶。
張凱律師在會議中反復強調:合議庭有些事情可以合議,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屬于以合議庭合議的范疇,如果合議決定,法官屬于濫用職權。
在本案中,不僅檢察官的資格問題可以合議,檢察官的回避、涉及非法證據排除的被告人是否應當到庭、非法證據排除是否只包括被告人本人,甚至合議庭是否應該回避等問題,合議庭都進行了合議(這些問題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無論律師提出什么問題,都可以合議庭合議。而且一經合議,本來明明白白的法律規定就被否定了。
這其實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04
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規定:“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確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權。不能違反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
在《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中,總書記更是如此說道:“這些法律規定白紙黑字擺在那兒,要多學學、多看看,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
“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業都要有自己的職業良知,心中一點職業良知都沒有,甚至連做人的良知都沒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在本案中,合議庭對許多問題的合議其實就是將白紙黑字的法律變得模糊不明,將用常識和良知都能判斷的問題變得是非不分。
信仰法治才會遵守法律,什么都可以合議,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人治的思維,是對法律的實用主義態度:“有的對法規制度采取實用主義態度,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有的甚至根本沒有把法規制度放在眼里,為所欲為、獨斷專行,將個人凌駕于法規制度之上,使法規制度形同虛設。”(《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05
本案庭前會議中涉及到的檢察官出庭資格問題,以及合議庭認為可以合議的其他問題,其實都涉及到權力的邊界問題。
擁有權力的人,總是想無限擴張自己的權力。權力若沒有邊界,就一定會導致腐敗。因為:“腐敗的本質是權力出軌、越軌”。(《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司法權要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首先就得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界限內行使司法權力。同時也要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制約。
“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
“把司法權關進制度的籠子,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人民心田。”(《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本文作者是鶴壁案的特約觀察員,會以鶴壁中院審理的許雙軍案作為范本,對于遇到的法律問題隨時提出。所有信息來自多位參與律師、當事人家屬口述及錄音整理。特別感謝張凱律師的團隊介入此案,為了落實總書記的依法治國,我們將以此案作為觀察中國掃黑除惡的一個范本。并將此案所有律師提出的法律問題作為課題公開,并且授權張凱律師團隊使用、收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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