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創“楓橋式人民法庭”
為孩子“撐腰”
為家長“充電”
城郊法庭發出《家庭教育令》
“破裂的婚姻已經給孩子造成難以彌補的創傷,不要在探望權的拉鋸戰中折磨孩子。”
6月11日,保靖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依法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同時發出《家庭教育令》,從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責令未成年人父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和監護職責,依法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視權,共同撫養教育好子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和諧美好的成長氛圍。
一
案情簡介
石女士與彭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雙方因感情不和發生糾紛向法院起訴離婚。承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到彭先生曾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長期在外地,夫妻感情未得到修復,經常發生爭吵。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個子女均向承辦法官陳述父母感情不好經常吵架,且父親長期在外對其關心不夠。考慮兩個子女處于青春期,父母不和諧的氛圍及彭先生的部分行為極有可能給孩子的心靈造成不良影響,易導致其感到恐懼和缺失安全感,亦可能影響其心態和性格的塑造,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和長遠發展。承辦法官認為彭先生的部分行為應屬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對于此種監護失職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糾正。故此,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強化父母監護意識,本院在作出民事判決的同時,亦向義務履行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按時給付撫養費,及時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心理情況,與其進行有效溝通,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積極行使探望權,通過微信、電話、實地探望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孩子的關心陪伴,保持良好的親子關系,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
法官說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的言行舉止,思想健康的養成都受到父母的熏陶和感染,其影響不可替代,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健康成長所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父母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既是法律規定,更是道德要求。父母是孩子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依靠,也是溫暖孩子心靈的港灣。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父母應當正確實施家庭教育,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合理運用親子養育、加強親子陪伴等方式方法,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情況;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
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作者:龍 詩
編輯:李璜蓉
一審:龍 詩
二審:胡 畔
三審:王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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