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張潔,全文計1358字,閱完約需5分鐘。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男方姚某和女方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前,女方母親4次通過轉賬和支取現金的方式給付女方共計15萬元,用于購買轎車。領證前三天,女方通過汽車銷售公司的POS機刷卡,向汽車銷售公司支付了15萬元購車款。因女方不會開車,在購車過程中,均以男方的名義辦理了相關手續,并于2016年1月正式登記在男方名下。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女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并要求男方退回購車款15萬元或者返還涉案車輛。訴訟中,男方認可女方婚前購車事實,但是認為涉案車輛是對自己的贈與,且已登記在自己名下,應屬于男方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購車款15萬元是女方母親給女方的,系為結婚而購車,在性質上應屬陪嫁物,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車輛作為動產,并不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因購買取得車輛所有權。庭審中女方陳述其不會開車,且男方又在外地工作,為方便而將車輛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并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男方也自認是因其與女方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其名下,且并無證據證明女方有贈與意思,故對男方主張贈與的主張不予采納。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男方返還車輛,并協助辦理過戶。宣判后,男方姚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車輛登記在男方名下,但并不能因此而改變女方母親出資購買的事實,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關于婚前財產購買的車輛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究竟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爭議不斷。我國現有法律僅僅明確了以不動產為主要財產的夫妻分割規定,對于機動車這樣的特殊動產分割規定卻是空白的。
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歸屬問題,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涉案車輛雖是一方婚前購買,但購車手續及登記均以配偶名義辦理,可視為附條件的贈予,所附條件為雙方結婚,現所附條件已經實現,故應歸登記方所有。2、屬于購買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機動車登記僅僅是車輛管理部門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該登記不是對機動車的所有權進行確認,登記的一方并不能因車輛登記在其名下就當然認定該機動車是其個人財產。如果購買機動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機動車僅僅是借與登記一方使用,那么一方以婚前存款購買,婚后進行登記的行為,僅僅是對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其所有權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涉案車輛雖然是由一方婚前出資購買,但是車輛是在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婚后雙方共同使用車輛,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動產,原則上應以占有狀況為依據,一方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不得認定為是個人財產,況且婚前出資購買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購買車輛時登記配偶為車主,其應對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對于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需要綜合考慮購車出資來源、父母出資的意思表示、所有權取得方式等因素認定車輛的歸屬。車輛屬于特殊動產,不以登記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條件,在交付時即轉移所有權。因此,父母婚前出資購買,婚后登記車輛,實際上取得所有權的時間仍然是婚前,此時應當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其子女的一方贈與,即在離婚時亦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用于分割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