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呀,我是趙滟,曾是執行法官現是律師小白,熱愛閱讀與跑步,奉行長期主義,分享執行干貨+認知提升。希望和你一起,每天進步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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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的財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2、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在被執行人名下的。
3、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
4、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判斷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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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查封的財產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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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候查封的本質
現行法律制度不允許重復查封,但為了避免首封解封后查封脫節等問題,允許采取輪候查封措施,本質是——其他法院執行措施排隊等候,查封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即自動生效。
輪候查封并非生效查封,對第一順位輪候查封而言,僅在首封解除后,第一順位輪候查封才自動生效。
在輪候查封生效之前,輪候查封法院并未取得案涉財產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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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不要輪候查封
要!必須要!
“輪候查封制度對于確保人民法院間查封處置財產的有序銜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維護輪候查封債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規定首封法院可以采取處置措施,在后查封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你沒有進行輪候查封,沒有加入排隊的序列,在首封申請執行人處置財產的時候,你如何得知處置財產的準確日期,你如何遞交參與分配申請。
你不輪候查封,法院咋曉得你有債權,咋個通知你,參與分配中法院沒有義務通知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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