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受賄罪案件
2024年4月10日,德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受賄罪案,并充分發揮刑事審判的警示教育作用,邀請紀檢部門、金融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等約200多人次到場旁聽。
圖:審理現場一
圖:審理現場二
案情簡要:
案件一: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黃某豐擔任貴陽銀行開陽支行副行長及行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貴州省聚榮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某、貴州普瑞集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周某、中利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某在項目上提供關照,然后索要財物歸個人所有;為管某某、張某某等人和所在公司在辦理貸款方面謀取利益,以收取“補息款”名義收取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以維持客戶關系提高銀行效益為由向員工王某某、謝某等人索要績效工資歸個人所有。非法收受前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19.6862萬元,其中共同受賄人民幣490萬元。
案件二: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貴陽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及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貴州省聚榮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某、貴州普瑞集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人周某、中利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某在獲得存款補息方面謀取利益;為深圳平安匯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新業務部原副總監趙某在承接金融業務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6.7594萬元,其中與案黃某豐共同受賄490萬元(個人分得人民幣200萬元),個人受賄人民幣16.759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向他人索要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在經濟往來中以各種名義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豐具有坦白、部分退贓情節。
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向他人索要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贓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現場:
庭審是最直觀、最具有震懾力的警示教育現場活動。旁聽人員通過觀摩庭審現場,直觀了解被告人如何一次次打破“底線”、觸碰廉潔“紅線”,深刻感受違法違紀帶來的危害和慘痛教訓,旁聽人員“沉浸式”感受庭審實況,“面對面”接受法治教育,提高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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