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我朋友開了一家貿易公司,去年有一家國外貿易商下了一批無人機的訂單,經查出口這些無人機需要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經跟報關行商量,就修改了一些參數,變成不需要許可證的機子出口了。上周,海關緝私局上門把我朋友給帶走了,說是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請問這個事情嚴重嗎?
吳國雄律師(深圳):
1、《關于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第27號)《關于對部分無人機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年第28號)出口兩公告規定的無人機或相關物項需要獲得出口許可,即屬于限制出口的貨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以上就是辦案機關的定罪邏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或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上述數量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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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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